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督導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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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督促新竹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以下簡稱公共造產基金)之運
    用情形,有效提升基金事業營運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核對象及時間如下:
  (一)對象:公共造產基金所屬事業。
  (二)時間:公共造產基金每年度經費決算書核定後。

三、辦理督導考核時應訂定督導考核計畫,詳列督導考核事項、時間、地
    點、考核委員、評分表及建議?懲標準等。

四、督導考核內容如下:
  (一)一般考核項目:
        1.推動公共造產事業情形。
        2.公共造產之財產登記表、事業計畫、成果照片及其他有關文卷
          、帳冊等基本資料。
  (二)經營管理考核項目:
        1.公共造產工作計畫與實際執行配合情形。
        2.公共造產年度事業收入完成預計目標進度。
        3.公共造產之設備現況。
        4.有關新竹縣政府訂定公共造產基金相關法令規定之辦理情形。
  (三)事業績效考核項目:
        1.公共造產之營收情形。
        2.公共造產之盈餘繳庫情形。
        3.公共造產之特殊具體事蹟。

五、督導考核完成後,公共造產事業應依考核委員考核意見完成督導考核
    報告,並函文考核委員,報告追蹤辦理情形。

六、公共造產事業應就督導考核事項,備妥相關資料,並充分配合。

七、督導考核結果之獎懲如下:
  (一)督導考核結果將建議給予公共造產事業承辦人員及相關主管適當
        獎懲。
  (二)考核成績獎懲之標準如下:
        1.分數在七十分以下,給予適當懲戒或納入年終考績參考。
        2.分數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不予獎懲。
        3.分數在八十分以上,給予適當獎勵或納入年終考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