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促進推動客家語言為第二通行語言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客家委員會促進地方客語整體發展
    作業要點,為確保客家語言及文化之永續發展,加強客家語言推廣與
    應用,落實新竹縣為客家大縣之美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與新竹縣各鄉(鎮、市)公所
    (以下簡稱公所)。

三、為推動客家語言為第二通行語言,由本府客家事務輔導團擔當本府促
    進推動客家語言為第二通行語言工作促進推動委員會,並結合本府相
    關單位協力共同落實執行本項工作。

四、促進推動客家語言友善環境,本府及所屬機關與公所提供客家語言服
    務。

五、鼓勵民眾參與客家語言能力認證,配合客家委員會辦理客語認證期程
    ,本府於縣內辦理各項活動時宣導鼓勵民眾參與客語能力認證,傳遞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訊息。

六、鼓勵公教人員使用客家語言,提升公務同仁之客語能力,就已通過客
    語能力認證考試之績優公務同仁予以獎勵。

七、鼓勵學校促進推動客家語言教學,並持續推動國民中小學客家語言教
    學,落實客家語言教學向下紮根之工作。

八、鼓勵民間共同參與促進推動客家語言友善環境,並優先補助本縣各社
    區參與客家語言推廣計畫,各民間社團辦理推廣客家文化相關活動。

九、提升客家族群媒體近用權,鼓勵轄內有線廣播電台或地區性廣播電台
    自製客家語言教學節目,保障客家族群之近用媒體權益,豐富多元文
    化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