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未立案宗教場所正常發展,健全
宗教活動,維護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單位為本府民政處(以下簡稱民政處),協辦機關(單
位)為本府工務處、國際產業發展處、農業處、地政處、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新竹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新竹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局)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
|
三、本要點所稱未立案宗教場所,係指未依法完成登記或財團法人教會(
堂)設立許可而供公眾從事宗教活動之場所。
|
四、未立案宗教場所類別區分如下:
(一)神壇:私人設壇供奉神祇,其規模不具寺廟登記要件,而供公眾
膜拜儀式及宗教活動者。
(二)未登記寺廟:具寺廟外觀之獨棟建築物,而供公眾膜拜儀式及宗
教活動者。
(三)宗教集(聚)會所:供信(教)眾進行傳道修持等集體宗教活動
之場所。
|
五、公所應就未立案宗教場所予以清查檢核及列冊輔導建檔報本府備查,
由民政處彙整後函請本府工務處、消防局加強消防及公共安全宣導。
前項清查檢核事項、表格,由民政處統一訂定。
|
六、民政處應不定期或會同相關機關(單位)前往未立案宗教場所勘查,
並得視需要舉辦未立案宗教場所負責人業務講習會或座談會。
前項場所有公共安全之疑慮者,應請建管、消防機關(單位)依法檢
查處理。
|
七、未立案宗教場所如有下列情事,由本府各權責機關(單位)依法查處
:
(一)涉及詐欺、背信、恐嚇、賭博、妨害風化等刑事犯罪或其他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非法行為,以及未經許可占用道路、騎樓
或人行道妨礙交通者,由警察局依法處理。
(二)藉符咒邪術或其他不當方法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而違反醫藥相關法
規者,由衛生局依法處理。
(三)製造噪音、空氣污染或廢棄物污染,由環保局依法處理。
(四)違反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由本府國際產業發展處、本府地政處
依法處理。
(五)擅自變更建物使用用途或搭蓋違建者,由本府工務處依法處理。
(六)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定者,由本府農業處依法處理。
(七)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由各權責機關(單位)依法處理。
|
八、公所應不定期派員訪視轄內未立案宗教場所活動情形,發現有違反相
關法規之情事時,應將其違規情形通報民政處轉由各該權責機關(單
位)處理。
|
九、同一未立案宗教場所於六個月內經舉報有三次以上違規情事者,民政
處得視違規情形邀集本府各權責機關(單位)共同會勘查處。
|
十、本府各權責機關(單位)得組成專案小組針對未立案宗教場所不定期
查核,並視違規情形由權責(單位)機關依法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