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應用移民資訊作業系統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為規範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及內部單位(以下簡稱
    使用機關(單位))透過移民署線上資料查詢入出境資訊,爰依據內
    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頒訂之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查
    詢作業使用須知及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並為防
    止網路連線取得之個人資料電腦檔案不當使用或洩漏,保障個人資料
    隱私、落實使用機關(單位)應用移民資訊作業系統(以下簡稱本系
    統)之資訊安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使用機關(單位)依據第三點即時取得入出境資訊相關服務作業、在
    臺已配賦統一證號之大陸港澳人士及無戶籍人士申請來臺入出境資料
    、外籍人士居停留資訊等項目。

三、執行業務法令應用線上服務項目如下:
  (一)依據國籍法及國籍法施行細則,受理外籍人士國籍取得或民眾國
        籍變更案件,應查詢入出境資訊;受理出境滿二年未入境及再入
        境人口、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清查人口及民眾如出具一般未經
        驗證之委任書請領印鑑證明,依據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及戶
        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應先行查證當事人入出境紀錄
        。
  (二)為確認民眾申請社會福利補助項目(如國民年金、敬老津貼、老
        農津貼、身心殘障福利、低收入、中低收入資格取得),依據社
        會救助法查詢是否符合請領居住期間之規定;及辦理健保,依全
        民健康保險法應查詢申請人入出境,俾辦理停保、復保或加保資
        格審查及核定作業等。
  (三)依據強迫入學條例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執行強迫入學條例
        作業要點,查詢未入學新生或中輟生是否出境。
  (四)依據兵役法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查詢列管役男出入境相關資料
        。
  (五)使用機關(單位)業務所屬衛生(如毒品防制個案管理、傳染病
        個案及預防接種個案管理、結核病個案管理、身心障礙醫療輔具
        補助、愛滋病暨性病個案管理等)、稅務清查、環境稽核、勞工
        權益與新增衍生業務單位及其他等,得視實際執行需求及相關業
        務配合法令,如符合「公共利益」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時,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至系統使用項目再提出申請,須經機關
        (單位)主管核准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府相關主管單位權責稽核規定辦理。

四、使用機關(單位)因辦理業務有新增者,應登入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
    查詢作業系統,網址:( https://ncp.immigration.gov.tw/niaweb
    )首頁選取「自然人申請帳號」功能選項,並填寫申請電子表單,勾
    選使用項目後送出並列印申請表,申請表經內部核准後,再函文通知
    主管機關,代為提交送件;有關機關(單位)主管稽核功能,使用機
    關(單位)須持單位機關憑證,至系統「機關個別註冊」功能選項,
    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填寫申請電子表單申請,勾選使用項目後送出,上
    述送件至移民署審核完成(約工作日四天),並自行於系統登入啟用
    ;另有關使用者因勤(業)務調整、調職、停職及離(退)職等原因
    ,不使用本系統時,使用機關(單位)應於查詢作業系統執行終止其
    帳號使用權限。

五、使用機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查調作業:
  (一)使用者應親自查詢資料,非經核准之人員,不得擅自查詢;經核
        准使用者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為公務以外之利用。
        每次查詢完畢,應確實登出。
  (二)使用機關(單位)對於取得之資料,應以機密文書處理,其隨文
        (案)附卷者,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存檔銷毀;未附卷者,
        除內政部移民資料日誌應保存至少五年外,其餘資料應專卷保管
        並定期簽報會同政風人員銷毀。

六、使用機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管理及考核作業:
  (一)建立核准使用者名冊,設立專人負責承辦,並指定職務代理人;
        承辦人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相關使用者查詢紀錄文
        件資料列冊移交:承辦人員及機關(單位)主管異動時,應函知
        移民署。
  (二)應自主管理,並每月下載稽核日誌作業,作成稽核紀錄;另應自
        行組成稽核小組,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以上之不定期稽核作業,
        並做成紀錄以利查核。業務直屬主管機關除每年抽查稽核一次外
        ,並配合移民署定期或不定期督考稽核。
  (三)辦理前款稽核發現有異常情事,業務直屬主管機關得不定期至使
        用機關(單位)辦理實地稽核作業,並仍做成紀錄。
  (四)對於取得資料之處理及利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事人
        權益受損時,使用機關(單位)應通報所屬政風單位議處;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使用者因勤(業)務調整、調職、停職及離(退)職等原因,不
        使用本系統時,使用機關(單位)應於六日內終止其帳號使用權
        限,並留存紀錄以供稽核。
  (六)每半年應清查使用者權限。
  (七)每月依附表一定期檢視系統、稽核系統查詢資料使用範圍、使用
        頻率及使用欄位是否均合法目的之必要性。
  (八)保存稽核相關資料,並且負責發現、回報、追蹤與檢討異常事件
        之因果及控制其影響層面,以增進本系統之安全。
  (九)業務直屬主管機關實施不定期督考稽核,稽核結果列入各機關(
        單位)年終評核,如附表二。

七、使用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蒐集、處理
    及利用資料,並負保密義務,不得洩露。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