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
二、行政院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臺七十二內第七0三九號函核定之「
改進建築管理方案」及內政部七十二年七十月十一日七十二臺內營
字第一六九九一四號函訂頒之「改進建築管理方案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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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範圍:如附表。屬山坡地者,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及其有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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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措施:
一、凡在本措施範圍建造鄉村住宅,其工程造價在新
臺幣六十萬元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其申
請建築執造應備具之工程圖樣如左:
(一)基地位置圖。
(二)地盤圖。
(三)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四)平面、立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但選用主管建築機
關製訂之標準建築圖樣者,得免附平面立面圖。
二、偏遠地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認定標如左:
(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
(二)舞廳、歌廳、夜總會、俱樂部。
(三)酒家、酒吧、酒店、酒館。
(四)保齡館、遊藝場、室內兒童樂園、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體
育館。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館類。
(六)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市場、百貨商場。
(七)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資料館、陳列館。
(八)寺院、廟宇、教會、集會堂。
(九)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車站、航空站、加油站。
(十)幼稚園、小學、中學、大專院校、總樓地板面積暫四百平方公尺
以上之補習班及訓練班。
(十一)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七十五瓦以上,作業樓地板面積合計
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
(十二)四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
)。
(十三)其他經本府工務局指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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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具體措施於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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