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簡化鄉鎮及偏遠地區建築管理具體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18日

所有條文

  依據:
  一、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
  二、行政院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臺七十二內第七0三九號函核定之「
      改進建築管理方案」及內政部七十二年七十月十一日七十二臺內營
      字第一六九九一四號函訂頒之「改進建築管理方案實施要點」。

  實施範圍:如附表。屬山坡地者,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及其有
  關規定辦理。

  具體措施:
  一、凡在本措施範圍建造鄉村住宅,其工程造價在新
      臺幣六十萬元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其申
      請建築執造應備具之工程圖樣如左:
  (一)基地位置圖。
  (二)地盤圖。
  (三)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四)平面、立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但選用主管建築機
        關製訂之標準建築圖樣者,得免附平面立面圖。
  二、偏遠地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認定標如左:
  (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
  (二)舞廳、歌廳、夜總會、俱樂部。
  (三)酒家、酒吧、酒店、酒館。
  (四)保齡館、遊藝場、室內兒童樂園、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體
        育館。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館類。
  (六)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市場、百貨商場。
  (七)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資料館、陳列館。
  (八)寺院、廟宇、教會、集會堂。
  (九)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車站、航空站、加油站。
  (十)幼稚園、小學、中學、大專院校、總樓地板面積暫四百平方公尺
        以上之補習班及訓練班。
  (十一)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七十五瓦以上,作業樓地板面積合計
          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
  (十二)四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
          )。
  (十三)其他經本府工務局指示者。

  本具體措施於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