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為推動道路挖補及修復業務,特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
規定及新竹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設置新竹縣道路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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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規定之作業基金,以新竹縣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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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及新竹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條所收
取之道路挖補費、道路修復費及道路使用費之收入。
二、政府補助及協助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捐贈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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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及新竹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進行開挖及修
復道路工程之支出。
二、新竹縣道路修築、改善及養護之支出。
三、辦理前二款支出所需設備、維護等經費及管理費用。
四、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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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於新竹縣縣庫代理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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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公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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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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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準用本辦法設置道路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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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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