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特訂
  定本要點。
二、審查對象:
  (一)建築物高度超過五十公尺者,或樓層數達十五層以上者。
  (二)鋼筋混凝土構造且設計跨距在十八公尺以上者。
  (三)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 (含基礎) 在十二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
    超過三層之建築物。但開挖邊界與基地境界線之最小距離大於開挖深
    度者,不在此限。
  (四)建築物之基本結構系統非屬建築技術規則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1.
    7表1.3定義之承重牆系統、構架系統、抗彎矩構架系統、二元系統者
    。
  (五)其他經本府認為情況特殊並有安全顧慮者。
三、受理委託審查之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審查機關或團體)如下:
  (一)中華民國建築學會。
  (二)臺灣大學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三)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學會。
  (四)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五)臺灣省結構技師公會。
  (六)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七)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
  (八)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
  (九)高雄市結構技師公會。
  (十)臺灣省建築師公會。
  (十一)國內公私立大學設有土木、營建或建築科系者。
  (十二)其他經本府核備之機關或團體。
    審查機關或團體之審查人員,應函報本府核備,異動時亦同。
    審查人員僅得參加本要點第一項審查機關或團體之一為限。
四、起造人取得本府核發之建造執照後,應依本要點三第一項自行選定審
  查機關或團體;送審查時,應檢具審查所需書、書圖文件等資料。
    前項建造執照核發後,申請變更設計時,其委託審查應續由原選定審
  查機關或團體辦理之。審查人員為待審查特殊結構建築物之設計者,應
  迴避該案件之審查。
五、各審查機關或團體於受理特殊結構委託審查案件,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每一案件之審查人員應在五人以上並具有大學專任教師、建築師
    或技師資格者,其中一人應具大地技師或現職為大地工程相關科系副
    教授以上教職。
  (二)應舉行公開會議審查,並得自由旁聽;但單純之局部變更設計不
    在此限。
  (三)本府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審查機關或團體於審查完成後准予備
    查前,舉行簡報說明。
六、委託審查費用依內政部函頒之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委託、指定之
  審查或鑑定費用收費標準,由起造人逕向審查機關或團體繳納之。
七、委託審查完成之案件,應由委託審查機關或團體檢送鑽探報告、結構
  計算書、施工圖說及審查意見書等相關資料,並加蓋審查機關或團體與
  審查人員之印鑑(章),報經本府備查後,始得申報開工。
八、審查機關或團體受理委託審查案件後,原則上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
  ,其有不符規定或設計錯誤等情形應一次詳細註明,通知設計人修正再
  審,並將審查結果函知本府。如無法於期限內審查完成,應請審查機關
  或團體報請本府核處。
九、本要點經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