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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技術諮
    詢,特設置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諮詢小組(以下簡稱
    諮詢小組)。

二、諮詢小組由本府規劃並邀集相關公會、學術團體或專業人員籌組之。

三、諮詢小組籌組所需經費,由內政部編列補助本府推動實施耐震能力評
    估及補強工作經費支應之。

四、諮詢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動『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規劃與執行
        。
  (二)協助提供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技術諮詢。
  (三)協助辦理『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訓練及講習
        。
  (四)協助審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報告書。
  (五)協助實地複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六)協助抽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七)協助建立辦理『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人才資
        料庫。

五、諮詢小組設置召集人及執行長各一人,組員十五至二十一人。

六、諮詢小組召集人由本府工務處長兼任之;執行長由本府使用管理科科
    長兼任之;組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本府各單位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人員。
  (二)建築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者。
  (三)土木技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者。
  (四)結構技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者。
  (五)專案輔導團研究員以上之成員或營建署委任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
        專家。
    組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組員因故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專
    案輔導團中本府之諮詢委員得優先聘兼之。

七、諮詢小組受理案件原則以各公會認為有疑義之案件或由本府排定抽查
    之案件為主。

八、諮詢小組之組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之專家學者兼任者,得
    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