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及目的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
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計畫區都市設計主要目標,在配合體育公園、大專院校及區域
商業中心之土地使用特性,創造舒適之戶外空間系統(開放空間
、人行動線),以塑造充滿活力之運動生活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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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蔽率、容積率
依計畫區建蔽率、容積率,依竹北(斗崙地區)(體育公園附近地區
)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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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目標及建築基地多用途使用規定
(一)本計畫區內除作立體停車場使用之停車場公三用地外之公共設施
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多目標使用
。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
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
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
留設之面積在 100m2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
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
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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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
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規定如左:
(一)街廓編號C01及C05,因位居 60m園道及 40m主要道路之交
會處,為預留大型商場或旅館興建使用,建立節點地標,其建築
基地應採全街廓建築單元整體開發。
(二)為塑造區域商圈意象,C02∣1、C02∣2、C03∣1、
C03∣2、C06∣1、C06∣2、C07∣1、C07∣
2、C08號街廓應採全街廓建築單元整體開發(本條文所稱之
「全街廓建築單元整體開發」,指依本要點編定各街廓編號(含
次街廓編號)所包括之完整建築基地應採整體開發方式)。
(三)街廓編號C09屬於縣政中心商圈之一環,其建築基地應採全街
廓建築單元整體開發。
(四)街廓編號R25至R27、R45至R47,因面臨全區主要通
道,為塑造軸線兩側較整體之建築空間組合,除R26號街廓應
採全街廓建築單元整體開發外,其餘建築基地開發規模不得小於
2000m2。
(五)街廓編號R32、R33、R48、R53、R54、R59、
R67,因面臨全區主要開放空間,其建築基地開發規模不得小
於1000m2。
(六)街廓編號R83至R93,因面臨連通縣政中心之 30m重要道路
,配合地政局拆遷戶配地以外地區之建築基地,其開發規模不得
小於 500m2。
(七)本計畫區經指定退縮建築地區,面臨兩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其
臨計畫道路(四公尺計畫道路不在此限)之任一側長度(以未截
角長度計算)以不小於 15m為原則。
(八)任一建築基地申請開發,如造成鄰地因未達前七款規定無法開發
之情況,應以合併共同開發為原則。
(九)本計畫區經指定最小開發規模之建築基地,得增加其樓地板面積
為獎勵,其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以原總樓地板面積乘以一定比值之
獎勵係數計算:
1.本點(一)(二)(三)指定街廓獎勵係數為 15%,本點(四
)指定街廓獎勵係數為9%,本點(五)指定街廓獎勵係數為7%
,本點(六)指定街廓之獎勵係數為5%。
2.本計畫區內計畫街廓採全街廓開發者,如建築基地面積大於(
或等於)5000m2者,其獎勵係數為15%,如建築基地面積小於
5000m2者,則獎勵係數為 9%。
3.前二目之獎勵係數僅擇一方式給予鼓勵,不得累加,其它非屬
開發規模獎勵者則不在此限。
(十)本計畫區建築基地面積大於(或等於)二000㎡者,其獎勵係
數為九%,不得與前款累加。
(十一)具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限制之街廓,如屬縣治遷建第二期區
段徵收之已安置拆遷戶配地宗地或原地配回者,則不受建築基
地最小開發規模之限制,但其改建、重建時則須聯合鄰棟建築
,達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後始得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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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小退縮建築距離
為塑造較寬廣舒適之街道空間,減低行人通行之壓迫感,建築基地面
臨各計畫道路之建築牆面應退縮之最小距離如左(依本計畫區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要點圖 6-4所示):
(一)本計畫區面臨寬度8m(含)以上, 12m(含)以下道路之建築基
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4.5m建築;面臨 12m以上道路,應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6m建築。
(二)編號R89至R93號計畫街廓,配合竹北(文化中心附近地區
)細部計畫應至少退縮4.5m建築。
(三)建築基地如面臨兩邊以上之計畫道路時,仍應依前述退縮規定進
行建築物之退縮;但因建築基地面積之限制,經新竹縣都市設計
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不受
上述之限制。
(四)商業區設置連續性前廊之建築基地,應以前述退縮之最小距離後
為前廊設置位置。
本計畫區前項未指定退縮地區,建築基地達2000㎡(含)以上亦應依
本點第一項(一)規定退縮建築,另本計畫區之水瀧自辦市地重劃範
圍仍依其整體開發計畫書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及都市設計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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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開放空間系統
本計畫區之開放空間系統如左:
(一)建築基地退縮留設公共開放空間
1.商業區之建築基地臨計畫道路部分應配合最小退縮建築距離規
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開放空間,該開放空間得計入法定空
地並應予以綠化,且其人行步道系統應與相鄰之計畫道路人行
道、建築物出入口、同街廓之其他建築基地開放空間人行步道
達成良好聯繫。
2.本計畫區內各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專用區臨計畫道路部分
應配合最小退縮建築距離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該開放空間
得計入法定空地,並供人行步道或作緩衝綠地使用,且綠覆面
積應達 50%以上。
(二)公園、綠地、廣場設計
1.綠地六應設置連通34、35號道路之人行通道及親水空間。
2.台大竹北校地用地右側之商業區街廓(除 C04外)應於道路交
口處設置廣場。
3.停車入口應留設於東西向,不得設置於臨12公尺道路上。
4.台大竹北校地用地應配合學校主要出入口處,設置廣場空間。
5.斗崙體育公園用地應配合公園設計設置全區入口地標。
6.指定留設之廣場式開放空間,其廣場舖面材質應採透水性材料
,舖面造型與色彩應加以變化排列。
(三)計畫道路留設人行道
1.本計畫區內 15m以上(含 15m)之計畫道路兩側應設置人行步
道,其設置寬度以不小於1.5m為原則。
2.人行道及中央分隔島應栽植行道樹,其樹種優先採用地方鄉土
,原生植物。
3.分隔島應採栽植喬木、灌木及草花 /地被之複層栽植設計;人
行道之樹穴應栽植灌木 /草花或地被,並適當圍覆。
(四)本細部計畫地區內相鄰之各開放空間應相互配合設計,其舖面高
程應採順街處理。
(五)本計畫區內經指定需退縮留設公共開放空間及廣場之建築基地,
得增加其樓地板面積為獎勵:
1.獎勵本點(一)1、本點(一)2.指定退縮留設公共開放空
間之樓地板面積以留設之實際面積乘以 1計算。
2.獎勵本點(二)2.廣場設置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以廣場實際面
積扣除退縮留設開放空間面積後乘以1.5計算。
(六)為鼓勵計畫區內建築基地留設人行通道,塑造安全之步行空間,
凡位於同一計畫街廓且臨同一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於最小退縮建
築距離範圍內共同留設供行人通行之帶狀開放空間,各建築基地
得增加實際留設面積(應扣除車道面積)乘以 2之樓地板面積為
獎勵。上述所稱之帶狀開放空間供行人行走之寬度不得小於1.5m
,且除提供人行、綠化及車道出入口使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私人
用途。
(七)本點(五)、(六)其獎勵值不得超過都市計畫原訂容積率之0.
3 倍。
(八)如公共開放空間留設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
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規定者,可同時獲得相關獎勵,但不得超
過都市計畫原訂容積率之 0.4倍。
(九)公園綠地之綠覆面積所佔比率不得小於 60%,其中有床基之花壇
面積不得超過綠覆面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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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架空走廊、人行陸橋、地下道設置規定
(一)為建立立體化及便捷舒適之商務休閒購物環境,C01至C08
之建築基地得設置連接其它建築物之架空走廊(同一街廓內或跨
計畫道路式),但為避免造成都市空間視覺景觀衝擊,須由都市
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准予設置
之架空走廊,其架空走廊部分得不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檢討。
(二)為建立安全之人行動線系統、創造舒適且延續之商業購物環境,
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設置地下道或人行陸橋。
(三)人行陸橋應以採有頂蓋設計為原則。
(四)人行陸橋及地下道出入口應留設面積25m2以上之小型廣場(自車
道邊緣向內計算不得小於4m)作為人行動線之過渡緩衝空間;如
廣場留設需使用建築線以內之私有建地範圍,建築基地配合人行
陸橋/地下道出入口留設之廣場空間,得依本要點六(五)2 .
規定獲得增加容積率之獎勵。
(五)人行陸橋、地下道出入口應加以綠化,其設計之綠化效果以能覆
蓋人行陸橋、地下道出入口表面 1/2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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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圍牆設置規定
(一)本計畫區指定最小退縮建築部分不得設置圍牆。
(二)本計畫區建築基地除前項規定外之其他部分得設置圍牆,如設置
圍牆者,其圍牆透空率不得小於70%,牆基高度不得大於45cm,
且圍牆總高度不得大於1.5m。
(三)圍牆可以綠籬代替,則不受透空率之限制,然高度亦不得大於1.
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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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築基地設置停車空間規定
(一)住宅區每一住宅單元,應至少設置一輛汽車停車空間。
(二)採集合住宅設計之建築基地,除應依前項規定設置汽車停車空間
外,並應加設5%以上供公眾使用之來賓停車空間(尾數 0.5以上
者設置乙輛);增設之來賓停車空間,得增加其樓地板面積為獎
勵,其獎勵之樓地板面積以每加設一部增加15m2計算,最高獎勵
面積不得超過 600m2。增設之來賓停車位,應提供公眾使用,不
得出售予特定住戶或供特定住戶專用,且應於「社區管理規約」
中詳為註明。
(三)本計畫區除住宅區以外之其它分區,其設置之汽車停車空間數量
不得小於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數量之 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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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築細部設計與顏色規定
(一)建築物臨接或面向廣場、公園、綠地、人行步道及公共開放空間
部分,如有暴露通風、通氣、廢氣排出口等有礙觀瞻之設施設備
,應採適當之遮蔽處理與設計。
(二)建築物屋頂之各項設施,如水塔等,須於建築設計中加以隱藏包
圍,不得外露。
(三)本計畫區建築物正立面外牆色彩以中低明度、彩度之磚紅色系及
灰白色系為主,如配合整體或公司形象須採用前項規定以外之其
它色彩,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始可設置,但商
業區二樓、住宅區一樓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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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定空地綠化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其綠覆率所佔面積不得小於該空地面積之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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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廣告招牌設置規定
廣告物、廣告旗幟及招牌等設施物應整體規劃設計,其設置不得妨
礙公共安全、行人通行及整體景觀,並應依照「新竹縣招牌廣告設
置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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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街道傢具及公用設備設計
(一)本細部計畫區內之路燈、座椅、電話亭、候車亭、垃圾桶、交
通號誌、電信/電力箱等街道傢具及公用設施設備以設置於計
畫道路人行道範圍內為原則,但配合相鄰之公共開放空間共同
設計者,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則不在此限。
(二)路燈、電話亭、候車亭、垃圾筒、交通號誌等街道傢俱其距地
面1m以內之設施色彩應配合本要點第十、(三)之建築正立面
色彩規定設計,以中低明度、彩度之磚紅色系及灰白色系為原
則。
(三)電話亭、候車亭、資訊及告示看板、人行陸橋、地下道出入口
應以有頂蓋設計為原則,垃圾筒應加蓋,以順應地方多雨之氣
候環境。
(四)臨R89至R93號計畫街廓之計畫道路人行道舖面應採水泥
/磚/石等傳統材質並與文化中心建築色彩相配合,路緣石以
採卵石堆砌或拼貼方式處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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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離街裝卸場規定
(一)商業區基地開發應設置裝卸場,其位置不應妨礙原有正常活動
,對道路交通亦不能產生衝擊。
(二)離街裝卸場四周鄰接其他基地時,應設置適當的景觀綠化遮蔽
處理。
(三)離街裝卸場應設置足夠的安全隔離設施,並不得設置於前院或
留設之帶狀公共開放空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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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無障礙設施設計
(一)配置有兩部以上電梯之建築物,須最少有 1部符合國際殘障設
施標準以供行動不便者使用。
(二)停車場須留設 2%供行動不便者使用停車位於鄰近出入口處。
(三)機關用地、社教機構用地、體育場用地之主要出入口須設置供
行動不便者暫時停靠之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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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它
(一)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函頒前已申請建照者,得依原竹北(斗崙地區)(體育
公園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辦理都市設計
相關事項;但本要點函頒後之新建及改建,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有關原則性規定,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於審議申請案時
,得不受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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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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