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暨新設巷道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轄區現有巷道廢止、改道或
    新設巷道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巷道係指非都市計劃之巷道,但不包括私設通路、類似通
    路及防火巷。
三、申請本縣轄區現有巷道廢止、改道或新設巷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申請現有巷道廢止、改道或新設巷道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說明書。
  (三)計畫圖。
  (四)現況照片。
  (五)土地權利證明。
  (六)計畫圖說。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姓名,地址,及該巷道地號、位置與
    名稱。
    第一項第二款說明書應敘明該巷道廢止、改道或新設巷道原因及使用
    計劃。
    第一項第三款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標明該巷道位置、附近道路、機關學校或其他顯著建築物之位置
        圖。
  (二)描繪一街廓以上,並標明方位、範圍內地段、地號,比例尺大於
        千分之一之地籍描繪圖。
  (三)依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繪製,並分別著色標明
        該巷道,其比例尺大於一千分之一之現況圖。
    第一項第五款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最近三個月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之正本各乙份。
  (二)該巷道同一街廓及鄰接該巷道兩側之全部土地權利人現有巷道廢
        止或改道同意書;屬公有土地者,應徵詢該管理機關意見。但申
        請人為土地所有人者,得免附。
  (三)新設巷道者,應檢附新設巷道捐獻土地同意書。
    第一項第六款之計畫圖說份數,由本府另行通知。
五、申請現有巷道廢止、改道或新設巷道案件本府受理後,於十五日應完
    成書面審查並現場會勘。
    審查通過者,將巷道廢止、改道或新設巷道說明書圖公告三十日及登
    報載明公告之內容,並於該巷道明顯處豎立公告牌及拍照存證。
    前項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由本府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申請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案件經核准後,除公告外,應通知申請人辦
    理後續事宜。
    申請新設巷道者,其檢附之圖說應先經當地鄉(鎮、市)公所同意,
    且新設巷道工程完成亦由該鄉(鎮、市)公所驗收,並待土地完成捐
    贈並移轉登記該鄉(鎮、市)公所後,始通知申請人辦理後續事宜。
    審查未通過,通知申請人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其申請。
六、下列地區內之現有巷道,除政府機關為興辦公共工程外,不得申請廢
    止或改道:
  (一)辦理市地重劃地區。
  (二)辦理區段徵收地區。
  (三)辦理都市更新地區。
  (四)都市計畫禁建區。
  (五)都市計畫擬變更地區。
  (六)現有巷道有排水設施經認定無法廢止或改道。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