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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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及協調本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業務,特設置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進度控管。
  (四)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副縣長及秘書長擔任;並
    置委員九人,分別由本府產業發展處、工務處、財政處、主計處、社
    會處、行政處、交通旅遊處、行政處法制科及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之機關(單位)主管兼任。
    本小組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經貿事務科長兼任,協
    助召集人綜理業務。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府產業發展處辦理。

四、本小組會議每季至少召開一次,並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
    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指定副召集人或委
    員一人代理之。本小組會議並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執行進度由本小組按月列管,並由各案件
    主辦機關(單位)填報進度資料及配合出席本法主管機關召開之相關
    會議。
    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權責機關(單位)應自行配合研訂本法之相
    關子法。

五、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顧問。

六、本小組委員、諮詢顧問及幕僚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
    者,得依照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本小組執行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產業發展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