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及協調本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業務,特設置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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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進度控管。
(四)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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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副縣長及秘書長擔任;並
置委員九人,分別由本府產業發展處、工務處、財政處、主計處、社
會處、行政處、交通旅遊處、行政處法制科及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之機關(單位)主管兼任。
本小組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經貿事務科長兼任,協
助召集人綜理業務。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府產業發展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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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會議每季至少召開一次,並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
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指定副召集人或委
員一人代理之。本小組會議並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執行進度由本小組按月列管,並由各案件
主辦機關(單位)填報進度資料及配合出席本法主管機關召開之相關
會議。
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權責機關(單位)應自行配合研訂本法之相
關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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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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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委員、諮詢顧問及幕僚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
者,得依照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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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執行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產業發展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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