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與研究工作,強化
本縣地區特色及提升城鄉生活環境品質,特設置本縣都市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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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分別由縣長及副縣長兼任;並
置委員十五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
(二)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或代表。
(三)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聘(派)兼之委員人數不得逾全體委員人數二分
之一;第三款聘兼之委員應具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景觀、建築或
交通、土木工程之專門學術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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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審議範圍如下:
(一)都市計畫說明書載明需經審議之地區。
(二)經本府認定需納入都市設計審議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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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議有關計畫地區之都市設計。
(二)審議有關計畫地區之建築物設計。
(三)審議有關計畫地區之開放空間設計。
(四)審議有關計畫地區之交通系統設計。
(五)審議有關計畫地區之廣告物招牌及街道傢俱之景觀設計。
(六)審議其他有關計畫地區之設計。
(七)研究有關計畫地區都市設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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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局都市計畫課課長兼任之,承主任
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另得置幹事四人至六人,協助執行辦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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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副主任委員
亦不克出席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係由機關首長或業務主管派兼者,
因故不能出席時,該單位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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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決議事項經主任委員核定後,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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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比照專家委員會議方式之給出
席費,或依規定支給兼職車馬費或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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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應於開會前三日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
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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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審議之案件,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應
由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由主席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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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召開會議時,得允許與案情有關之公民或團體代表列席說明,
並於說明完畢後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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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為利審議案件之進行,得訂定有關之都市設計審查原則,並供
各申請單位及設計單位作業之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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