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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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與研究工作,強化
    本縣地區特色及提升城鄉生活環境品質,特設置本縣都市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分別由縣長及副縣長兼任;並
    置委員十五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
  (二)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或代表。
  (三)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聘(派)兼之委員人數不得逾全體委員人數二分
    之一;第三款聘兼之委員應具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景觀、建築或
    交通、土木工程之專門學術經驗。

三、本會審議範圍如下:
  (一)都市計畫說明書載明需經審議之地區。
  (二)經本府認定需納入都市設計審議之地區。

四、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議有關計畫地區之都市設計。
  (二)審議有關計畫地區之建築物設計。
  (三)審議有關計畫地區之開放空間設計。
  (四)審議有關計畫地區之交通系統設計。
  (五)審議有關計畫地區之廣告物招牌及街道傢俱之景觀設計。
  (六)審議其他有關計畫地區之設計。
  (七)研究有關計畫地區都市設計事項。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局都市計畫課課長兼任之,承主任
    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另得置幹事四人至六人,協助執行辦理會務。

六、本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副主任委員
    亦不克出席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係由機關首長或業務主管派兼者,
    因故不能出席時,該單位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決議事項經主任委員核定後,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比照專家委員會議方式之給出
    席費,或依規定支給兼職車馬費或研究費。

九、本會應於開會前三日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
    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十、本會審議之案件,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應
    由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由主席裁定之。

十一、本會召開會議時,得允許與案情有關之公民或團體代表列席說明,
      並於說明完畢後退席。

十二、本會為利審議案件之進行,得訂定有關之都市設計審查原則,並供
      各申請單位及設計單位作業之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