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違規使用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9年12月5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
    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都市計畫法或本府
    依法發佈之命令者」,特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凡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者,經本府執行公共安全稽查人員
    或其他相關單位查報後,由本府工務局都市計畫課派員會勘查證屬實
    後,應行文通知違規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限期一個月內
    改善完竣或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三、逾第二點規定期限,未改善者處以罰款,其罰款金額詳如附表,並得
    按次處罰。

四、經累計三次罰款後,仍未依規改善或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即簽請
    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五、凡發送處理及罰鍰通知單等,應以雙掛號為之,並妥為保存其回執行
    聯,如有拒收情形,準用民事訴訟法送達之規定。

六、本要點經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
┌──────┬──────┬─────┬───┐
│違規項目    │規定罰鍰    │本縣執行之│備  註│
│            │            │罰鍰      │      │
├──────┼──────┼─────┼───┤
│違規使用    │六萬元以上三│依違規情節│      │
│            │十萬元以下  │輕重採罰  │      │
├──────┼──────┼─────┼───┤
│違規從事建造│六萬元以上三│依違規情節│      │
│            │十萬元以下  │輕重採罰  │      │
├──────┼──────┼─────┼───┤
│違規採取土石│六萬元以上三│三十萬元  │      │
│、變更地形  │十萬元以下  │          │      │
├──────┼──────┼─────┼───┤
│其他(違反各│六萬元以上三│依違規情節│      │
│級政府訂定之│十萬元以下  │輕重採罰  │      │
│行政命令)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