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竹北(斗崙地區)(台科大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都市設計管制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所有條文

(依據及目的)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
    規定暨擬定「竹北(斗崙地區)(台科大附近地區)細部計畫」之都
    市設計原則訂定之。
    本計畫區都市設計主要目標,在配合多功能大學城及寧靜舒適住宅單
    元並整合都市發展機能,結合相關發展實質建設計畫,塑造地區都市
    意象及適合居住舒適的戶外空間系統(開放空間、人行動線),以形
    塑書香之優質生活環境。

    (建蔽率、容積率)
二、計畫區建蔽率、容積率,依「竹北(斗崙地區)(台科大附近地區)
    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辦理。

    (公共設施用地)
三、公共設施用地之設計管制如下:
  (一)學校、機關、公園、兒童遊樂場、公園(兼兒童遊樂場)、變電
        所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除依「竹北(斗崙地區)(台科大附
        近地區)細部計畫」之文化資源再利用規定辦理外,並應配合綠
        地、親水性設施等開放空間構想。
  (二)本計畫區各公共設施用地臨計畫道路部分應配合最小退縮建築距
        離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供人行步道或作緩衝綠地使用,該開
        放空間得計入法定空地,且於退縮建築範圍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六
        十以上。
  (三)本計畫區內具歷史文化或未來意義的指標建築應予以保存維護並
        得活化再利用,除必要之修建外,不得任意拆除或擴建。
  (四)綠地、綠帶用地為配合原溝渠劃設,除應規劃綠化植栽外,並應
        配合自行車道整體設計為原則。
  (五)為節省水資源,本計畫區之內之公園、綠地(帶)、兒童遊樂場
        應儘量引用現有水圳水作為澆灌使用為原則。
  (六)公園24用地,應配合本計畫區現有水圳水資源,設置乙處生態滯
        洪池,以供本計畫區滯洪及消防救災使用。
  (七)公園綠地之綠覆所佔面積不得小於百分之六十,其中有床基之花
        壇面積不得超過綠覆面積百分之十。
  (八)本計畫區內之學校用地、機關用地及公園用地如有設置圍牆之必
        要者,其型式以採綠籬為原則。
  (九)學校用地(文小)應考量家長接送學生及學生安全通行需要,於
        校區範圍內設置接送區及通學步道為原則。
  (十)學校用地及機關用地於退縮地範圍內應併同公有人行道喬木設置
        ,栽植雙排喬木,以營造雙排樹列之遮蔭綠廊,提供更舒適之人
        性化步行空間。

    (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
四、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之設計管制如下:(詳街廓編號圖
    )
  (一)為塑造區域商圈意象, C01街廓,建築基地開發規模不得小於二
        千平方公尺。
  (二)面臨全區主要通道,為塑造軸線較整體之建築空間組合,街廓編
        號 R01-1.R02-1.R03-1.R09-1.R10-1,建築基地開發規模不得小
        於二千平方公尺。
  (三)本計畫區經指定退縮建築地區,面臨兩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其
        臨計畫道路之任一側長度(以未截角長度計算)以不得小於十五
        公尺。
  (四)前三款指定開發規模之任一建築基地申請開發,如造成鄰地因未
        達前三款規定無法開發之情況,應以合併共同開發為原則,其宗
        地之分割或合併時,亦同。
  (五)本計畫區經指定最小開發規模之建築基地,得增加其樓地板面積
        為獎勵,其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以原總樓地板面積乘以一定比值之
        獎勵係數計算:
        1.第一款、第二款指定街廓獎勵係數為百分之九。
        2.第一款建築基地面積大於(或等於)五千平方公尺者,其獎勵
          係數為百分之十五,惟不得與前目累加。
  (六)本計畫區建築基地經合併申請整體開發者,其申請面積大於(或
        等於)二千平方公尺者,其獎勵係數為百分之九,不得與前款累
        加。
  (七)具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限制之街廓,如屬區段徵收之已安置拆
        遷戶配地宗地或原地配回者,則不受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之限
        制,但其改建、重建時則須聯合鄰棟建築,達建築基地最小開發
        規模後始得重建。
  (八)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計畫道路除外)及公用事業專用區應送
        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開發建築。

    (最小退縮建築距離)
五、為塑造較寬廣舒適之街道空間,減低行人通行之壓迫感,除學校用地
    (文大)面臨三十公尺計畫道路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十公尺建築,其
    餘地區面臨寬度八公尺(含)以上,十二公尺(含)以下道路之建築
    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五公尺建築;面臨超過十二公尺
    以上道路,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建築基地如面臨兩
    邊以上之計畫道路時,仍應依前述退縮規定進行建築物之退縮。
    前項退縮建築之空地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植栽綠化,且不得設置圍
    牆。
    如有開挖地下室之必要者,地下層應自最小退縮建築距離後,始得開
    挖建築,如屬角地,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
    擇一退縮,以利植栽綠化及透水。

    (開放空間系統)
六、開放空間系統之設計管制如下:
  (一)建築基地退縮留設公共開放空間
        1.商業區之建築基地臨計畫道路部分應配合最小退縮建築距離規
          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開放空間,該開放空間得計入法定空
          地並應予以綠化,人行步道系統應與相鄰之計畫道路人行道、
          建築物出入口、同街廓之其他建築基地開放空間人行步道達成
          良好聯繫為原則。
        2.街廓編號R01-2.R02-2.R04、R05、R07、R08,因鄰近文大用地
          ,為塑造大學城意象,應於最小退縮建築距離內留設二公尺(
          自道路境界線起算)供行人通行之帶狀開放空間,且除提供人
          行、綠化及停車空間使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私人用途。人行步
          道應保持與左右鄰地步道之延續性及完整淨寬,且為透水性舖
          面(不得為植草磚),地面無梯階及營造本區平坦順暢人行步
          道系統。
        3.為塑造優美環境,街廓編號R01-2.R02-2.R04、R05、R07、R08
          於最小退縮距離內,至少種植 1株米高直徑五公分以上之喬木
          ,其植栽種類以四季有變化或常綠性樹種為原則(如楓香、臺
          灣欒樹、流蘇、水黃皮、豔紫荊、阿勃勒等),其餘街廓於最
          小退縮建築距離內,至少種植 1株米高直徑五公分以上之喬木
          ,其植栽種類應儘量使用原生樹種為原則。
  (二)指定廣場空間設計(如附圖)
        1.臺灣科技大學竹北校區用地,二側面臨三十公尺道路交角處設
          置廣場空間為原則。
        2.臺灣科技大學竹北校區用地,應配合學校主要出入口處,設置
          廣場空間。
        3.機關用地,二側面臨三十公尺道路交角處設置廣場空間為原則
          。
        4.商業區之建築基地,二側面臨道路交角處,應設置廣場空間供
          行人購物休憩的空間。
        5.公兒25及停 9,應配合商業區留設廣場空間。
        6.指定留設之廣場式開放空間,其廣場舖面材質應採透水性材料
          ,舖面造型與色彩應加以變化排列。
  (三)本計畫區內經指定需退縮留設公共開放空間及廣場之建築基地,
        得增加其樓地板面積為獎勵:
        1.為獎勵第一款第一目,指定退縮留設公共開放空間樓地板面積
          以留設之實際面積乘以一計算,惟不得設置停車空間。
        2.為獎勵第一款第二目,指定退縮留設帶狀開放空間樓地板面積
          以留設之實際面積乘以二計算。
        3.為獎勵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配合廣場留設得增加之樓地板
          面積以廣場實際留設面積扣除退縮留設開放空間面積後乘以一
          .五計算。
  (四)第三款之獎勵值不得超過都市計畫原訂容積率之0.三倍;如公
        共開放空間留設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
        築基地綜合設計之規定者,可同時獲得相關獎勵,但不得超過都
        市計畫原訂容積率之0.四倍。
  (五)本計畫區之建築基地申請各種獎勵,不得超過都市計畫原訂容積
        率之0.五倍。

    (架空走廊、人行陸橋、地下道)
七、架空走廊、人行陸橋及地下道之設計管制規定如下:
  (一)為建立立體化及便捷舒適之商務休閒購物環境,商業區之建築基
        地得設置連接其它建築物之架空走廊(同一街廓內或跨計畫道路
        式),但為避免造成都市空間視覺景觀衝擊,應提送都市設計審
        議委員會審議,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准予設置之架空
        走廊,其架空走廊部分得不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檢討。
  (二)為建立安全之人行動線系統、創造舒適且延續之商業購物環境及
        行人通行空間,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設置地下
        道或人行陸橋。
  (三)人行陸橋應以採有頂蓋設計為原則。
  (四)人行陸橋及地下道出入口應留設面積二十五平方公尺以上之小型
        廣場(自車道邊緣向內計算不得小於四公尺)作為人行動線之過
        渡緩衝空間;如廣場留設需使用建築線以內之私有建地範圍,建
        築基地配合人行陸橋/地下道出入口留設之廣場空間,得依第六
        點第三款第三目規定獲得增加容積率之獎勵。
  (五)人行陸橋、地下道結構體應加以綠化,其設計之綠化效果以能覆
        蓋人行陸橋、地下道結構體表面二分之一為原則。

    (圍牆)
八、圍牆之設計管制規定如下:
  (一)本計畫區指定最小退縮建築部分不得設置圍牆。
  (二)本計畫區建築基地除前項規定外之其他部分得設置圍牆,如設置
        圍牆者,其圍牆透空率不得小於百分之七十,牆基高度不得大於
        四十五公分,且圍牆總高度不得大於一.五公尺,圍牆可以綠籬
        代替,則不受透空率之限制,然高度亦不得大於一.五公尺。

    (建築基地設置停車出入口、汽車停車位及機車停車位)
九、建築基地設置停車出入口、汽車停車位及機車停車位之設計管制規定
    如下:
  (一)住宅區、商業區每一戶應至少設置一輛汽車停車空間。
  (二)採集合住宅設計之建築基地,除應依前項規定設置汽車停車空間
        外,並應加設百分之五以上供公眾使用之來賓停車空間(尾數0
        .五以上者設置乙輛);來賓停車空間得增加其樓地板面積為獎
        勵,其獎勵之樓地板面積以每加設一部增加十五平方公尺計算,
        最高獎勵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平方公尺。增設之來賓停車位,應提
        供公眾使用,不得出售予特定住戶或供特定住戶專用,且應於社
        區管理規約中詳為註明。
  (三)住宅區採集合住宅設計、商業區及機關用地,均應設機車停車位
        ,機車停車位數以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樓地板
        面積計算方式,每滿二百平方公尺設置一輛計算,其尺寸須長二
        公尺以上,寬0.九公尺以上,通道寬度一.五公尺以上,如停
        車位數超過十部者,應採集中設置為原則,並僅得設置於地面層
        及地下一層,且不得設置於最小退縮建築地上。
  (四)計畫區內停車數量達一百五十部或戶數達一百戶者,應檢附交通
        影響評估說明書,且由專業技師簽證。
  (五)編號4-3號道路、編號3-4號道路、編號3-5號道路兩側
        之建築基地以不得設置汽車停車空間出入口為原則,但僅單面臨
        接上述道路之基地不在此限。
  (六)學校用地及機關用地汽車停車位應停車需求內部化。

    (建築物細部設計及顏色)
十、建築物細部設計及顏色之設計管制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臨接或面向廣場、公園、綠地、人行步道及公共開放空間
        部分,如有暴露通風、通氣、廢氣排出口等有礙觀瞻之設施設備
        ,應採適當之遮蔽處理與設計。
  (二)建築物屋頂之各項設施,如水塔等,須於建築設計中加以隱藏包
        圍,不得外露。
  (三)本計畫區建築物正立面外牆色彩以中低明度、彩度之磚紅色系及
        灰白色系為主,如配合整體或公司形象須採用前項規定以外之其
        它色彩,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始可設置,但商
        業區二樓以下、住宅區一樓不在此限。

    (法定空地綠化)
十一、建築基地所留設之法定空地應植栽綠化,其綠覆比例應達百分之五
      十以上,並依新竹縣建築基地綠化執行要點辦理,且應考慮防災與
      緊急救護通行之需求。

      (廣告招牌)
十二、廣告招牌之設計管制規定如下:
    (一)廣告物、廣告旗幟及招牌等設施物應整體規劃設計,其設置不
          得妨礙公共安全、行人通行及整體景觀,並應依照招牌廣告有
          關規定辦理。
    (二)R01-2.R02-2.R04、R05、R07、R08街廓為維護環境品質,僅得
          於最小退縮建築距離內設置樹立型廣告物,其高度不得超過三
          公尺,且其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0.五平方公尺,材質
          應以堅固不易破碎耐燃材料或經耐火處理者,禁止為閃爍式霓
          虹燈、閃光燈等照明方式。

      (街道傢具及公用設備)
十三、街道傢具及公用設備之設計管制規定如下:
    (一)本細部計畫區內之路燈、座椅、電話亭、候車亭、垃圾桶、交
          通號誌、電信/電力箱等街道傢具及公用設施設備以設置於計
          畫道路人行道範圍內,且不得妨礙行人通行為原則,但配合相
          鄰之公共開放空間共同設計者,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
          過則不在此限。
    (二)路燈、電話亭、候車亭、垃圾筒、交通號誌等街道傢俱其距地
          面一公尺以內之設施色彩應配合第十點第三款之建築正立面色
          彩規定設計,以中低明度、彩度之磚紅色系及灰白色系為原則
          。
    (三)電話亭、候車亭、資訊及告示看板、人行陸橋、地下道出入口
          應以有頂蓋設計為原則,垃圾筒應加蓋,以順應地方多雨之氣
          候環境。

      (離街裝卸場)
十四、離街裝卸場之設計管制規定如下:
    (一)商業區基地開發規模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應設置裝卸場,其
          位置不應妨礙原有正常活動,對道路交通亦不能產生衝擊。
    (二)離街裝卸場四周鄰接其他基地時,應設置適當的景觀綠化遮蔽
          處理。

      (無障礙設施)
十五、無障礙設施之設計管制規定如下:
    (一)本計畫區基地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配置有二部以上電梯之建築物,須最少有一部符合國際殘障
            設施標準以供行動不便者使用。
          2.停車空間須留設實設總停車位百分之二供行動不便者使用,
            停車位應鄰近電梯出入口處,並以設置於地面層或地下一層
            ,且不得跨越車道為原則。
    (二)機關用地、大學用地之主要出入口須設置供行動不便者暫時停
          靠之停車位。

      (垃圾貯存空間)
十六、本計畫區基地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建築物應設置集中式垃
      圾貯存空間,其設計管制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應於基地地面層室內外或其下一層之室內無礙衛生及觀
          瞻處以集中方式設置垃圾貯存空間,以個案人口數計算推估垃
          圾儲存量,並妥為規劃足夠之設備及貯存空間,並說明該設備
          清運之方法。
    (二)集中式垃圾貯存空間應設置通風設備、冷藏設備及排水設備。
    (三)集中式垃圾貯存空間如採用垃圾子車設備者,應留設供垃圾收
          集車進出及操作空間,最低淨高不得小於二.五公尺。

      (其他)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本要點為原則性規定,經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依其審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