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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
    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竹北(含斗崙地區)(竹北高中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區(以下簡稱本
    計畫區)都市設計主要目標,在結合豆子埔溪水岸空間,創造鄰里休
    憩空間及舒適意象,以提升都市環境品質。

二、本計畫區之建蔽率、容積率,依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竹北
    高中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辦理。

三、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之規定如下:
  (一)本計畫區經指定退縮建築地區,面臨兩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其
        臨計畫道路未截角長度之任一側長度計算,以不小於十五公尺為
        原則。但四公尺計畫道路不在此限。
  (二)本計畫區建築基地面積大於(或等於)二千平方公尺者,其獎勵
        係數為百分之九。

四、為塑造較寬廣舒適之街道空間,減低行人通行之壓迫感,建築基地應
    退縮之最小距離之規定如下:
  (一)本計畫區面臨寬度八公尺以上,十二公尺以下道路之建築基地,
        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五公尺建築;面臨超過十二公尺道
        路,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
  (二)建築基地如面臨兩邊以上之計畫道路時,仍應依前述退縮規定進
        行建築物之退縮。
  (三)退縮建築之空地得計入為法定空地,不得設置圍牆,並鼓勵植栽
        綠化。
  (四)建築基地之退縮建築,其無鄰接公有人行道之基地,其相關招牌
        、街道家具、喬木植栽設置等,須設置於自建築線起算二公尺設
        施帶範圍內,且不得妨礙公共通行。
  (五)如有開挖地下室之必要者,地下層應自最小退縮建築距離後,始
        得開挖建築,如屬角地,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
        相同者,擇一退縮,以利植栽綠化及透水。
  (六)建築基地情形特殊者,得提經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縣都審會)審議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理。

五、本計畫區開放空間系統之規定如下:
  (一)為鼓勵計畫區內建築基地留設人行通道,塑造安全之步行空間,
        凡位於同一計畫街廓且臨同一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於最小退縮建
        築距離範圍內共同留設供行人通行之帶狀開放空間,各建築基地
        得增加實際留設面積(應扣除車道面積)乘以二之樓地板面積為
        獎勵。上述所稱之帶狀開放空間供行人行走之寬度不得小於一.
        五公尺,且除提供人行、綠化及車道出入口使用外,不得作為其
        他私人用途。
  (二)本計畫區各公共設施用地臨計畫道路部分應配合最小退縮建築距
        離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供人行步道或作緩衝綠地使用,該開
        放空間得計入法定空地,且於退縮建築範圍綠覆率應達百分之五
        十以上。
  (三)公園綠地之綠覆所佔面積不得小於百分之六十,其中有床基之花
        壇面積不得超過綠覆面積百分之十。
  (四)學校用地(文小)應考量家長接送學生及學生安全通行需要,於
        校區範圍內設置接送區及通學步道為原則。
  (五)學校用地於退縮地範圍內應併同公有人行道喬木設置,栽植雙排
        喬木,以營造雙排樹列之遮蔭綠廊,提供更舒適之人性化步行空
        間。
  (六)本計畫區內相鄰之各開放空間應相互配合設計,其舖面高程應採
        順街處理。

六、圍牆設置之規定如下:
  (一)本計畫區指定最小退縮建築部分不得設置圍牆。
  (二)本計畫區建築基地除前項規定外之其他部分得設置圍牆,如設置
        圍牆者,其圍牆透空率不得小於百分之七十,牆基高度不得大於
        四十五公分,且圍牆總高度不得大於一.五公尺,圍牆採綠籬代
        替,則不受透空率之限制,其高度亦不得大於一.五公尺。
  (三)本計畫區內學校用地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其型式以採綠籬為
        原則,其餘地區設置圍牆可以綠籬代替,則不受透空率之限制,
        其高度亦不得大於一.五公尺。

七、建築基地設置停車出入口、汽車停車位、機車停車位之規定如下:
  (一)住宅區、商業區每一戶,應至少設置一輛汽車停車空間。
  (二)採集合住宅設計之建築基地,除應依前項規定設置汽車停車空間
        外,並應加設百分之五以上供公眾使用之來賓停車空間(尾數0
        .五以上者設置乙輛);來賓停車空間得增加其樓地板面積為獎
        勵,其獎勵之樓地板面積以每加設一部增加十五平方公尺計算,
        最高獎勵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平方公尺。來賓停車空間應提供公眾
        使用,不得出售予特定住戶或供特定住戶專用,且應於社區管理
        規約中詳為註明。
  (三)住宅區採集合住宅設計及商業區均應設機車停車位,機車停車位
        數以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樓地板面積計算方式
        ,每滿二百平方公尺設置一輛計算,其尺寸須長二公尺以上,寬
        0.九公尺以上,通道寬度一.五公尺以上,如停車位數超過十
        部者,應採集中設置為原則,並僅得設置於地面層及地下一層,
        且不得設置於最小退縮建築地上。
  (四)計畫區內停車數量達一百五十部或戶數達一百戶者,應檢附交通
        影響評估說明書,且由專業技師簽證。
  (五)學校用地汽車停車位應停車需求內部化。

八、建築細部設計與顏色之規定如下:
  (一)為鼓勵住宅區建築物採用斜屋頂建造,以提昇本計畫區景觀風貌
        ,依下列規定設置斜屋頂者,得給予增加百分之五之容積獎勵:
        1.斜屋頂面或山牆面應以面向該道路或公共開放空間設置。
        2.建築物斜屋頂,其斜面坡度不小於一比四,斜屋頂之高度不超
          過七.五公尺,且建築物各部份應按其同一面向道路或公共開
          放空間設置同一坡度之斜屋頂。
        3.建築物各層斜屋頂最小投影面積合計應大於建築面積三分之二
          。
        4.斜屋頂之屋面排水應以適當之設施導引至地面排水系統。
  (二)建築物臨接或面向廣場、公園、綠地、人行步道及公共開放空間
        部分,如有暴露通風、通氣、廢氣排出口等有礙觀瞻之設施設備
        ,應採適當之遮蔽處理與設計。
  (三)建築物屋頂之各項設施,如水塔等,須於建築設計中加以隱藏包
        圍,不得外露。
  (四)本計畫區建築物正立面外牆色彩以中低明度、彩度之磚紅色系及
        灰白色系為原則,外牆應儘量避免大量採用黑色或深色,如配合
        整體或公司形象需要大量採用黑色或深色,應提送本縣都審會審
        議同意後始可設置。

九、法定空地綠化之規定如下:
  (一)建築基地所留設之法定空地應植栽綠化,其綠覆比例應達百分之
        五十以上,並依新竹縣建築基地綠化實施辦法辦理,且應考慮防
        災與緊急救護通行之需求。
  (二)為塑造優美環境,建築基地應於建築線至牆面線之間(即退縮建
        築之空地)至少種植一株米高徑五公分以上之喬木,其植栽種類
        應儘量使用原生樹種。

十、廣告招牌設置之規定:廣告物、廣告旗幟及招牌等設施物應整體規劃
    設計,其設置不得妨礙公共安全、行人通行及整體景觀,並應依照招
    牌廣告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街道傢具及公用設備設計之規定如下:
    (一)本細部計畫區內之路燈、座椅、電話亭、候車亭、垃圾桶、交
          通號誌、電信、電力箱等街道傢具及公用設施設備以設置於計
          畫道路人行道範圍內為原則。但配合相鄰之公共開放空間共同
          設計者,經本縣都審會審議通過則不在此限。
    (二)路燈、電話亭、候車亭、垃圾筒、交通號誌等街道傢俱其距地
          面一公尺以內之設施色彩應配合本要點第八點第四款之建築物
          正立面色彩規定設計,以中低明度、彩度之磚紅色系及灰白色
          系為原則。
    (三)電話亭、候車亭、資訊及告示看板、人行陸橋、地下道出入口
          應以有頂蓋設計為原則,垃圾筒應加蓋,以順應地方多雨之氣
          候環境。

十二、無障礙設施設計之規定如下:
    (一)本計畫區基地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配置有二部以上
          電梯之建築物,須最少有一部符合國際殘障設施標準以供行動
          不便者使用及停車空間須留設實設總停車位百分之二供行動不
          便者使用,停車位應鄰近電梯出入口處,並以設置於地面層或
          地下一層,且不得跨越車道為原則。
    (二)學校用地之主要出入口須設置供行動不便者暫時停靠之停車位
          。

十三、本計畫區基地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建築物應設置集中式垃
      圾貯存空間之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應於基地地面層室內外或其下一層之室內無礙衛生及觀
          瞻處以集中方式設置垃圾貯存空間,以個案人口數計算推估垃
          圾儲存量,並妥為規劃足夠之設備及貯存空間,並說明該設備
          清運之方法。
    (二)集中式垃圾貯存空間應設置通風設備、冷藏設備及排水設備。
    (三)集中式垃圾貯存空間如採用垃圾子車設備者,應留設供垃圾收
          集車進出及操作空間,最低淨高不得小於二.五公尺。

十四、其它
    (一)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為原則性規定,經本縣都審會審議通過者,依其審議決
          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