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物分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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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本要點申請適用範圍如下:
(一)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二)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之舊有合法房屋。
前項建築物申請變更戶數如涉及新增或變更分戶牆,應以變更使用執
照程序辦理,如未涉及新增或變更分戶牆者,依本要點第三點及第四
點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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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領有使用執照且原核准竣工平面圖已具備獨立出入口者,應檢附下
列文件送本府辦理: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建物登記謄本(無保存登記者檢附房屋稅籍證明)。
(四)建築物當層竣工平面圖影本五份。
(五)建築物現場出入口及室內分戶牆照片。
本府備案併副知建築物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及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
所於核准增編門牌時請副知原核發使用執照機關以辦理使用執照原卷
加註。
如竣工平面圖說遺失無法檢附者,由申請人檢附切結書以委由依法登
記開業建築師繪製現況建築物平面示意圖替代之,其圖說標示建築物
面積各尺寸及面積應與使用執照登載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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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建築管理前之舊有合法房屋已具各自獨立出入口者,應檢附下列
文件送本府申請辦理: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都市計畫實施日期證明文件(都市計畫外者免附)。
(三)建築物稅籍證明文件(應登載起課年月)。
(四) 3個月內有效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五)建築物初始接水或接電證明文件。
(六)建築物平面圖五份。
(七)建築物出入口及室內分戶牆照片。
前項第五款建築物平面圖應依 CNS國家標準製圖繪製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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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依本作業要點備案分戶申請人得據以向戶政事務所增編門牌,相
關資料由申請人提供,建築物產權涉及私權糾紛由申請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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