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範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範所稱申請人為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三、本規範所稱之審查機構,係指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建築師公會或
    專業技術團體。

四、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人員,應指派具有本辦法
    第八條規定資格者為之。並造冊報請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
    查,更動時亦同。

五、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核,應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本辦
    法規定,並審查下列項目:
  (一)設計圖說文件應齊全並明確標示填註。
  (二)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應註明其使用材料種類、防火時
        效及耐燃級數。
  (三)內部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應註明使用材料種類及耐燃級數;天花板
        裝修後之淨高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四)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應符合規定,不
        得有破壞或妨害情形。
  (五)未能檢具室內裝修材料證明文件者,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
        技術人員於圖說上標明位置、面積、材料及耐燃級數並簽證負責
        。
  (六)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應在有效期限三個月內(以第一次掛號日起
        算)。
  (七)室內裝修業從事設計及施工業務者,應檢附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及
        所屬專業設計或施工技術人員之登記證影本暨雙方從屬關係之證
        明文件備查。

六、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應勘查現場,除本辦法規定審查項
    目外,並審查下列項目:
  (一)竣工圖說文件應齊全並明確標示填註。
  (二)應使用內政部審核認可或經濟部驗證合格之裝修材料,並檢附證
        明文件。
  (三)裝修材料應未逾認可有效期限。
  (四)營造業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應檢附營造業登記證影本、專
        任工程人員資格證書影本文件備查。
  (五)室內裝修業從事設計及施工業務者,應檢附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及
        所屬專業設計或施工技術人員之登記證影本暨雙方從屬關係之證
        明文件備查。

七、申請人向審查機構申請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合格後,依消防法應辦理消
    防審查之案件應向新竹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縣消防局)申請消
    防圖說設備審查及竣工查驗,並將本縣消防局完成消防設備竣工查驗
    核可文件送原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變更時亦同。

八、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後,申請人應自圖說審查核備之日起六個月
    內施工完竣,並向原審查機構申請室內裝修竣工查驗,因故未能如期
    竣工時,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未依規定申請
    展期或已逾期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許可文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
    失其效力。

九、本府得就審查機構審核及查驗合格之案件實施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