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範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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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所稱申請人為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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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範所稱之審查機構,係指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建築師公會或
專業技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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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人員,應指派具有本辦法
第八條規定資格者為之。並造冊報請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
查,更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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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核,應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本辦
法規定,並審查下列項目:
(一)設計圖說文件應齊全並明確標示填註。
(二)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應註明其使用材料種類、防火時
效及耐燃級數。
(三)內部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應註明使用材料種類及耐燃級數;天花板
裝修後之淨高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四)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應符合規定,不
得有破壞或妨害情形。
(五)未能檢具室內裝修材料證明文件者,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
技術人員於圖說上標明位置、面積、材料及耐燃級數並簽證負責
。
(六)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應在有效期限三個月內(以第一次掛號日起
算)。
(七)室內裝修業從事設計及施工業務者,應檢附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及
所屬專業設計或施工技術人員之登記證影本暨雙方從屬關係之證
明文件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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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應勘查現場,除本辦法規定審查項
目外,並審查下列項目:
(一)竣工圖說文件應齊全並明確標示填註。
(二)應使用內政部審核認可或經濟部驗證合格之裝修材料,並檢附證
明文件。
(三)裝修材料應未逾認可有效期限。
(四)營造業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應檢附營造業登記證影本、專
任工程人員資格證書影本文件備查。
(五)室內裝修業從事設計及施工業務者,應檢附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及
所屬專業設計或施工技術人員之登記證影本暨雙方從屬關係之證
明文件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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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向審查機構申請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合格後,依消防法應辦理消
防審查之案件應向新竹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縣消防局)申請消
防圖說設備審查及竣工查驗,並將本縣消防局完成消防設備竣工查驗
核可文件送原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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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後,申請人應自圖說審查核備之日起六個月
內施工完竣,並向原審查機構申請室內裝修竣工查驗,因故未能如期
竣工時,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未依規定申請
展期或已逾期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許可文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
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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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得就審查機構審核及查驗合格之案件實施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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