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便民措施,提高建築執照核發效
率,落實建築師簽證制度,並符合行政與技術分立之精神,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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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得就下列事項委託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受託公會)為執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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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物之建造執照申請案。
(二)建築物之雜項執照申請案。
(三)建築物之拆除執照申請案。
(四)建築物之變更設計申請案。
前項之申請人如因申請錯誤須辦理更正者,亦由受託公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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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就建築執照申請案為委託審查時,應與受託公會簽訂委託契約書
(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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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對於受託公會除得定期督導並研討改進措施外,並得辦理下
列事項:
(一)邀請召開會議研討作業之疑問或改進作業之缺失。
(二)派員協助指導或辦理教育訓練。
前項辦理教育訓練係由受託公會請求者,該費用由受託公會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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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如因執行上有窒礙難行時,本府得修正或廢止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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