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委託建築師公會建築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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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便民措施,提高建築執照核發效
    率,落實建築師簽證制度,並符合行政與技術分立之精神,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府得就下列事項委託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受託公會)為執照審查
    :
  (一)建築物之建造執照申請案。
  (二)建築物之雜項執照申請案。
  (三)建築物之拆除執照申請案。
  (四)建築物之變更設計申請案。
    前項之申請人如因申請錯誤須辦理更正者,亦由受託公會辦理。

三、本府就建築執照申請案為委託審查時,應與受託公會簽訂委託契約書
    (如附件)。

四、本府對於受託公會除得定期督導並研討改進措施外,並得辦理下
    列事項:
  (一)邀請召開會議研討作業之疑問或改進作業之缺失。
  (二)派員協助指導或辦理教育訓練。
    前項辦理教育訓練係由受託公會請求者,該費用由受託公會自行負擔
    。

五、本要點如因執行上有窒礙難行時,本府得修正或廢止本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