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學生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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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掘具優異藝術才能學生,提供其適
    性發展、開展潛能管道,以落實藝術教育之理念,特依據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設置新竹縣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學生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經本府核准設立之縣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藝術才能班學生鑑定招生事宜。
  (二)研議各類藝術才能學生鑑定基準、程序及訂定招生鑑定簡章等事
        宜。
  (三)依藝術才能班實際需求提供指導及定期評鑑。

三、具藝術才能學生,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各該藝術類科術科測驗表現優異,並具有藝術才能傑出表現之具
        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藝術類科競賽表
        現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前項學生之鑑定,於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不得施以學科成就
    測驗;於高級中等學校之甄選入學,並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
    生辦法規定辦理。
    經本小組審查具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即具備進入學校藝術才能班就
    讀資格。

四、本小組設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府遴聘之,成員應包含專家學者、教師
    代表、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其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
    人員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聘任委員,聘期二年;連聘得連任,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
    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並得要求學校之校長出席或
    負責該校術科測驗學者專家列席。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主管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
    由本府教育處主管科派員兼任。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之學者專家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相關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原編列預算額度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