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五
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
法第五條相關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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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小學教職員工之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
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處、室下設各組,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事
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
任。
各校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校務發展需要,於處(室)下分設教學
、註冊、設備、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事務、文書、出
納、輔導、資料、資訊等各組,設置原則如下:
1.十二班以下者,設教導處、總務處,下設二組;設有分校四班
以上之學校置分校主任一人。
2.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設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下設八組
。
3.二十五班以上者,設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輔導室,下設
十三組。
4.前述一至三目之各組組別名稱得依各校發展需求在編制內彈性
調整。
5.設有三班以上之特殊教育班級者,輔導室得增設特教組,學校
得依所辦理之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類別,各達三班(含)以上
者得分別增設特教組長一人。
6.籌設新學校,置籌備處主任一人,得專任,總務主任及教導主
任各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
7.班級數之計算含普通班、分班、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藝術才能
班。
(四)教師:普通班每班設置一‧六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數達五
十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特殊教育班、藝術才能班每班
設置二人。
(五)輔導教師:
1.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2.兼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三班以下者,至少置二人;二
十四班至四十八班者至少置一人;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至
少置二人;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及九十七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增置。
(六)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七)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
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
宿生輔導員二人。但學生宿舍有十一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時得
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或指派專人兼任。
(八)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九)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
規定辦理。
(十)幹事:班級數七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
,置三人至五人。
(十一)工友:依各級公立學校工友員額設置基準暨新竹縣政府及所屬
各級機關學校超額工友處理作業要點辦理。
(十二)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
,將專任員額改聘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進用
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其所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應全數
用於上開改聘或進用之人員。
(十三)本府得視財政狀況、各校業務需要及班級數,在現有總員額數
不增列下,由本府調整各校之專任組長、幹事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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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民中學教職員工之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一人。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部)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
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及副組長:各處、室下設各組,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
出納、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各校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校務發展需要,於處(室)下分設教學
、設備、註冊、資訊、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輔導、資
料組等各組,設置原則如下:
1.六班以下者,設教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下設三組;分校(
部)設分校(部)主任及組長各一人,總務處得設置專任組長
1 人。
2.七班至十二班者,設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及輔導室,下設
七組,總務處得設置專任組長 1至 2人。
3.十三班至十八班者,設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及輔導室,下
設十一組,總務處得設置專任組長 2至 3人。
4.十九班以上,設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及輔導室,下設十三
組,總務處得設置專任組長 3人。
5.六十一班以上者,學務處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至三人
6.本款第一至五目之各組組別名稱得依各校發展需求在編制內彈
性調整。
7.設有三班以上之特殊教育班級者,輔導室得增設特教組,不同
類別各達三班(含)以上者得分別增設特教組長。
8.籌設新學校,置籌備處主任一人,得專任,總務主任及教務(
導)主任各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
(四)教師:普通班每班設置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
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特殊教育班每班置三人。
(五)輔導教師:
1.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
者,置二人。
2.兼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十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一班至二
十班者置二人;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者,置一人;三十六班至
五十班者,置二人;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及六十六班以上者,
以此類推增置。
(六)幹事:十八班以下者,置二人;十九至三十六班者,置二至六人
;三十七至五十四班者,置三至八人;五十五至七十二班者,置
四至十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七至二十人。
(七)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八)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
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
宿生輔導員二人。
(九)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
規定辦理。
(十一)工友:依各級公立學校工友員額設置基準暨新竹縣政府及所屬
各級機關學校超額工友處理作業要點辦理。
(十二)本府得視財政狀況、各校業務需要及班級數,在現有總員額數
不增列下,由本府調整各校之專任組長、幹事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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