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幼兒園收費訂定及調整審議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第三條補助對象就讀之幼兒園收費訂定及調整相關事宜
    ,爰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建構合宜之教保環境及服務品質,落實五歲幼兒免學費政策,以確
    保幼兒之教育權益,特成立新竹縣幼兒園收費訂定及調整審議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對欲申請成為本辦法補助對象就讀之幼兒園及已
    列為上述補助對象就讀之幼兒園,審議其收費訂定及調整額度,並函
    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三、審議委員:
  (一)本小組設置委員十一人,本府教育處處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
        由教保專家學者二人、會計師代表一人、家長相關團體代表二人
        、教保相關團體代表二人、本府消保官一人、本府勞工處代表一
        人、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組成之,其中教保專家學者、會計師、
        家長相關團體代表,不得為幼兒園負責人。
  (二)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由本府補聘(派),其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五)本小組教保專家學者擔任之委員,應親自出席 ;代表機關、團體
        出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代表出席。

四、審議時程:
  (一)每年三月二十日前接受幼兒園提出申請。
  (二)每年三月二十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本府教育處初步審議申請資料
        是否完備,其不合規定者,以書面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
        完成補正程序者,駁回其申請。
  (三)申請資料完備或完成補正程序之幼兒園得送本小組審議。本小組
        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審議對象及應備資料:
  (一)當學年度為本辦法補助對象就讀之幼兒園,欲申請自次學年度調
        高收費者,應提供下列資料一式十四份,申請審議。
        1.該園五歲幼兒全學期收費項目及額度調整申請檢核表。
        2.申請調整項目之佐證資料。
        3.收費情形設定表。
  (二)曾為本辦法補助對象就讀之幼兒園,欲申請自次學年度成為本辦
        法補助對象就讀之幼兒園,且為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供同前款
        之資料,申請審議。
        1.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規定,自請停辦、受主管機關停辦或
          停止招生處分,申請復辦或恢復招生經主管機關核准。
        2.受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處分期滿。
        3.非因前二目事由致當學年度非為本辦法補助對象就讀之幼兒園
          。
  (三)未曾為本辦法補助對象就讀之幼兒園,但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
        要件者,欲申請自次學年度起成為本辦法補助對象就讀之幼兒園
        ,應提供下列資料一式十四份,申請審議。
        1.該園訂定之五歲幼兒全學期收費總額。
        2.教職員薪資核給表。
        3.收費情形設定表。
  (四)籌設中及本點第二款第一目情形之幼兒園,應於每學期補助申請
        截止日前取得設立許可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復辦,始得申請為本辦
        法補助對象就讀之幼兒園。
  (五)幼兒園欲調低收費者,免申請審議。

六、審議作業:
  (一)依幼兒園申請資料,審查該園調高收費之合理性。
  (二)全體委員應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
  (三)本小組會議審議之事項,如涉及委員或與委員有利害關係之人時
        ,該委員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決議,且迴避之委員不計
        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本小組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
        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四)審核結果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備查後函知申請之幼兒園
        。

七、後續稽核:
  (一)通過收費調整之已立案幼兒園,本府於辦理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
        定之幼兒園現場稽查業務作業時,併同現場檢視。
  (二)收費通過審議之第一次申請參加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幼兒園
        ,應自准予收費之學年起一年內每三個月檢附下列資料函報本府
        備查:
        1.當學年度之全園教職員清冊。
        2.薪資清冊。
        3.薪資轉帳證明。
        4.勞、健保投保證明。
  (三)幼兒園申請收費訂定及調整,經本小組審議通過後,如有下列情
        形,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本府得自次學期起減列同
        意之數額:
        1.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定期或不定期督導查核相關收費事項者。
        2.未依前款提供資料至本府備查者。
        3.未依審議結果增置足額教職員或無故調降教職員薪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