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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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政府為健全校園專業輔導制度,建構輔導人力運作機制,推動
    並落實三級輔導體制,協助提升學校輔導團隊專業知能及成效,以維
    護與促進學生之身心健全發展,特依學生輔導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設新竹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二)支援學校輔導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之學生。
  (三)支援學校嚴重個案之轉介及轉銜服務。
  (四)支援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
  (五)支援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
  (六)支援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工作。
  (七)進行成果評估及嚴重個案追蹤管理。
  (八)協調與整合社區諮商及輔導資源。
  (九)協助辦理輔導人員與輔導教師之研習與督導工作。
  (十)統整並督導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之推動。
  (十一)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

三、本中心採任務編組方式,組織及職掌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督導本中心業務。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
        1.協助督導本中心業務。
        2.統籌本中心相關行政事務。
  (三)主任一人,由本府商請具輔導專業知能之學校校長或主任兼任之
        :
        1.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
        2.擬訂年度實施計畫。
  (四)副主任一人,由本府商借具輔導專業知能及主任資格之教師擔任
        :
        1.擬訂中心各項相關實施計畫。
        2.執行中心相關業務。
  (五)督導人員由本府依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輔
        導人員辦法第三條規定,遴選符合資格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
        下簡稱輔導人員)擔任:
        1.規劃並推動本中心相關業務。
        2.督導各學校專業輔導人員及學校輔導工作。
        3.督導及指導輔導人員。
        4.定期召開輔導人員團體督導會議,瞭解工作推展情形,並提供
          必要之行政支持或協助。
        5.其他相關交辦事項。

四、本中心設下列分組,其職掌如下:
  (一)行政組:置組長一人,由教育處商請學校教師兼任,組員若干人
        ,由輔導人員兼任。辦理下列事項:
        1.中心相關經費核銷。
        2.公文及相關文書處理。
        3.財產及設備管理。
        4.網頁建置與網路管理。
        5.中心文宣製作。
        6.相關法令、各式資源彙整。
  (二)適性輔導組:置組長一人,由教育處商請具適性輔導專業知能之
        學校教師兼任,組員若干人,由輔導人員兼任。辦理下列事項:
        1.督導各國中生涯發展教育之實施。
        2.彙整各國中畢業生之進路追蹤及資料分析。
        3.受理各國中轉介之個案,提供生涯諮商與輔導服務。
        4.督責所屬各國中充實適性輔導專業人力  。
        5.增益教育人員適性輔導功能  。
        6.建立家長、社區團體及企業單位參與學生適性輔導之管道。
  (三)輔導組:置組長一人,由督導兼任;組員若干人,由輔導人員兼
        任。辦理下列事項:
        1.學校社會工作服務。
        2.心理諮商服務。
        3.學校社工提供學校輔導教師、導師一、二級個案管理的諮詢與
          資源倡導。
        4.心理師提供學校輔導教師、導師有關一、二級學生心理狀態之
          認識。
        5.危機發生時入校評估校園狀態,提供減壓團體、班級輔導、個
          別諮商、輔導室、輔導教師與導師諮詢。
        6.提供危機處理之社政、警政、衛政相關心理、資源連結諮詢。
  (四)進修訓練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輔導人員兼任。辦理
        下列事項:
        1.輔導人員督導、進修與訓練課程規劃及辦理。
        2.中心相關計畫、成果報告統籌規劃與撰寫。
        3.規劃及辦理輔導教師、認輔教師相關督導、進修及研習,提昇
          輔導知能。

五、學校經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學生,經學校專案會議評估,需提
    出轉介時,應提供至少三次以上介入性輔導之相關紀錄。但遇有緊急
    個案,得於學校召開個案會議後,逕以轉介。有關本中心之運作模式
    及服務流程另訂之。

六、本中心得視實際需要聘請下列人員,協助個案心理輔導與諮商工作。
  (一)在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人力調配不足時,得外聘專業輔導諮商人員
        ,協助嚴重偏差行為、情緒困擾及學校適應問題學生諮商輔導。
  (二)外聘學者專家、資深心理師進行個別督導或團體督導。
  (三)外聘學者專家、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社工師或特殊教育人
        員協助個案處理。

七、為協助培養輔導與諮商專業人才,得接受各大學或研究所委託,培訓
    實習生或申請成為駐地實習諮商心理師之實習場所。

八、本中心之商借教師,其相關權利義務依新竹縣政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規定辦理。擔任中心主任、副主任一職者
    ,其行政資歷積分比照學校主任予以累計,同一年度之積分不得與學
    校主任重複採計。

九、本中心相關之總務、會計、人事等行政事務,委請中心主任所屬學校
    之相關單位及人員協助辦理。

十、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及本府年度自籌相關
    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