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所有條文

  為增進農業發展,平衡農業以外產業對土地需求,促進土地合理分配與
  利用,達成地利共享,特設置新竹縣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以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農業處為管理單
  位。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農業用地變更繳交之回饋金收入。
  二、政府撥交及補助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業發展、農地管理、農村建設及農民福利所需之費用。
  二、本基金管理及人事相關費用。
  三、其他有關農業發展之支出。

  本基金應在本府指定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

  本基金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解繳縣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