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進農業發展,平衡農業以外產業對土地需求,促進土地合理分配與
利用,達成地利共享,特設置新竹縣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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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以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農業處為管理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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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農業用地變更繳交之回饋金收入。
二、政府撥交及補助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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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業發展、農地管理、農村建設及農民福利所需之費用。
二、本基金管理及人事相關費用。
三、其他有關農業發展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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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在本府指定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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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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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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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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