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公共造產事業,設置新竹縣政府
    公共造產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辦理下列有關公共造產事業:
        1.殯葬事業公辦。
        2.港川疏濬。
        3.觀光農市。
        4.土地開發。
        5.土資交換。
        6.LED電視牆。
        7.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
        8.寬頻網路佈纜。
        9.其它可增加收入之事業。
  (二)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主任委員由縣長指派本府適當人員兼任,承縣長
    之命代表本會,綜理會務,指揮監督所屬工作人員,本會委員由本府
    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人事處處長、綜合發展處處長、民政處處
    長、國際產業發展處處長、工務處處長、農業處處長為委員會之當然
    委員,如不克出席得指定代理人,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選提報縣長
    核派之,其遴選委員不得指定代理人。

四、本會置會計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主計處處長兼任之。

五、本會置人事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人事處處長兼任之。

六、本會置財務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財政處處長兼任之。

七、本會置業務組、行政組,行政組下設資訊股、採購股、法務股,組長
    及股長由主任委員遴選提報縣長核派之。

八、本會各組組員,由各組長遴選後提報主任委員聘任之。

九、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務時,由主任
    委員指派委員召集。開會時應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

十、本會得依公共造產事業之業務執行需要置總經理一人,由主任委員指
    派本府適當人員兼任之。

十一、本會置專業經理二人及業務員若干人,由總經理提請主任委員聘任
      之。

十二、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三、專業經理及業務員薪津依規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本會執行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十五、本會為因應業務需要得聘請相關專家學者擔任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