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老年農
民及原住民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應自付之保險費,以
維護老年農民及原住民健康並增進老年農民及原住民福祉,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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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農
民且符合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發放之資格條件;或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之
原住民,無下列情形之一者,補助其農保應自付之保險費:
(一)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設籍本縣但實際未居住本縣,經
查獲屬實者。
(二)其農保已由其他政府機關編列預算補助者,其未獲補助部分,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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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保應自付之保險費補助作業依下列之規定:
(一)由本府將符合補助資格對象之資料統計並核算補助金額後,於每
年八月進行發放補助當年度一至六月之農保自付之保險費;於每
年二月進行發放補助上年度七至十二月之農保自付之保險費。
(二)由本府將補助農保應自付之保險費逕撥匯申請人設立於農會之帳
戶,民眾無須提出申請。另原住民部分符合第二點補助資格對象
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農會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個人戶籍謄本。
3.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4.農保應自付之保險費繳費證明正本。
5.申請人農會存摺封面影本。
(三)若因符合補助資格對象死亡,結清帳戶致本補助無法入帳時,其
未領取之補助可由配偶或子女填具收據並檢附戶籍謄本乙份向農
會申請代領。若由子女代領者,另需檢附切結書乙份,切結書上
應有所有子女簽名蓋章並委任一人代領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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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農保應自付之保險費補助開始、停止時間依下列之規定:
(一)符合第二點補助資格對象者,自當月起補助農保應自付之保險費
。
(二)當月月底前戶籍遷出本縣者,自次月起停止補助農保應自付之保
險費,若有溢領應即繳回。
(三)當月月底前死亡者,農保之自付額補助自死亡次月起停止,若有
溢領應即繳回。
(四)除前三款規定外,受補助對象喪失補助資格時,自喪失資格當月
份起,停止補助農保應自付之保險費,若有溢領應即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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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者,如因本府資料錯誤致農保應自付之保險費未
獲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申請補發農保應自付
之保險費: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三)農保應自付之保險費繳費證明正本。
(四)申請人農會存摺封面影本。
(五)領款收據。
農會受理前項申請,報經本府審查後,由本府將審查結果轉知申請人
。
如申請人檢附資料未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應限期通知其補正。
第一項申請經本府審查符合第二點規定者,由本府將應補發之農保應
自付之保險費逕撥匯申請人設立於農會之帳戶,其補助時間以本要點
實施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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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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