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目的: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產業觀光化,協助現有農用
    廢棄加工廠以農產品 DIY或田間農事體驗活動,轉型為創意工坊(觀
    光工廠),創造傳統產業新價值,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
    凡設籍於新竹縣轄內之產銷班(班員)、農會或合作社場。

三、補助原則:
  (一)輔導本縣轄內,產銷班(班員)、農會或合作社場,以現有土地
        合法使用之農用廢棄加工廠轉型為創意工坊(觀光工廠),補助
        遊客導覽指示、場地佈罝、或行銷等費用,對個別使用項目補助
        ,以不超過三分之一,共同使用項目補助,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
        則,補助金額以新臺幣30萬元為上限,並經本府核定後辦理補助
        。
  (二)補助之各項經費預算編列,應詳列單價、數量及總價,詳細說明
        計列標準與科目用途。
  (三)辦理推動轉型為創意工坊(觀光工廠)教育訓練,補助項目以講
        座鐘點費、餐費、場地及車輛租金及與課程所需之雜支費用(以
        前述項目加總之10%額度內編列)為限。
  (四)創意產品研發補助項目以委託勞務、研發材料與原料、成分及安
        全檢測等為限。
  (五)各項設施興建涉及用地取得或用途變更者,應依法完成用地取得
        及變更編定後,始得申請計畫經費補助。
  (六)下列項目不得編列補助:
        1.事務性機器設備,如數位相機、電腦及其週邊設備、影印機、
          傳真機、投影機、碎紙機、視聽設備等,不予補助。
        2.一般公務車輛、廂型車,消耗性資材等不予補助。
  (七)本補助項目係概括性規定,個別計畫所列需求,將依據政府年度
        經費資源及補助合理性,納入審查考量,申請補助每年以 1次為
        原則。
  (八)預算經費不足時,得依先申請先補助之原則辦理。

四、向本府研提實施計畫書及資料表:
  (一)以農會或合作社場為計畫研提單位,產銷班研提應透過農會或合
        作社場初步審核後,於年度內或每年預定辦理計畫前向本府研提
        實施計畫書(如附件一)及資料表(如附件二)。
  (二)研提單位若有辦理前年度計畫,但補助款執行率未達90%或申請
        經費保留、追減者,本年度應暫緩研提。

五、補助之審查:
  (一)由本府農業處暨相關單位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陳述計
        畫內容或意見。
  (二)產銷班申請計畫,應符合「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登
        記有案之產銷班,並經產銷班最近一次考評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
        。
  (三)農會及合作社場前一年之營運成績應經主管機關考核評定為甲等
        以上,始得申請研提計畫。
  (四)對各執行單位之經費補助比率,以不超過計畫總執行經費之50%
        為原則。
  (五)經費補助以共同使用項目優先於個別使用項目,設備(施)優先
        於零星、消秏性資材為原則。非屬農用廢棄加工廠轉型為創意工
        坊(觀光工廠)經營發展需求之項目,不得編列。
  (六)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送府審查:
        1.產銷班會議紀錄。
        2.補助共同設施(資材)使用管理辦法。
        3.土地合法使用:
         (1)自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
         (2)租用: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合法土地租約(
            租期 3年以上)。
        4.地上物合法使用:
         (1)自有:取得容許使用證明或建物使用執照。
         (2)租用:合法地上物租約(租期 3年以上)且取得容許使用證
            明或建物使用執照。

六、補助經費撥款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補助經費核定後撥款至研提單位,採購及核銷等依相關規定辦理
        。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十四日前,檢送會計報告(如附件三)
        及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書(如附件四)送本府辦理結案。
  (三)對補助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核定計畫執行者、未
        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經查明屬實,應於本
        府通知規定期限內將補助款全數繳還,並依情節輕重對該研提單
        位申請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七、辦理補助業務之管制考核措施如下:
  (一)補助計畫管制考核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由本府農業處會同相
        關機關(單位)前往受補助單位追蹤計畫執行情形,列為往後年
        度補助之重要參考資料。
  (二)補助計畫經核定後,有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敘明原因發函
        本府核定修正或停止計畫之執行,並依規定修正或繳回補助款。
  (三)受補助單位於計畫結案時若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各項設施(備)規劃設計時,應一併將本府、補助年度及計畫名
        稱,於適當處明顯標識;辦理相關活動時,應於活動會場、宣導
        廣告、旗幟、手冊及折頁中標示「主辦(補助)單位:新竹縣政
        府」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