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竹寶雞標章核發使用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新竹縣雞肉產品品質、保障消費
    者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標章使用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
    設立登記於新竹縣之產銷班班員。

三、標章適用範圍:
  (一)該雞肉產品及自產加工品於新竹縣內飼養、屠宰、分切、包裝及
        加工。
  (二)前項所稱自產加工品,係指以雞肉為主要原料,進行簡單烘烤、
        烹煮處理作業,且該加工過程未使用食品添加物。
  (三)該雞肉產品符合屠宰衛生檢查規則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之標準。

四、申請使用「竹寶雞」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應填具本標章核發使用
    申請審核表並檢具相關文件(如附件一)及「竹寶雞」標章使用契約
    書(如附件二)。

五、本標章使用申請之審查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每批次雞隻屠宰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本府受理申請
        案後,邀請新竹縣養雞協會、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新竹縣政
        府衛生局等相關單位召開審查會審核,審核相關資料後函復申請
        人。
  (二)首次經審查通過者,應與本府簽訂本標章使用契約書,始可使用
        本標章。
  (三)契約之有效期限為一年,期滿仍須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
        三個月內,填具申請審查表送本府辦理續約。

六、本標章使用範圍,僅同意使用於通過審查之包裝袋(盒、箱)及宣傳
    資料。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停止使用本標章:
  (一)擅自將本標章提供第三人使用,或將本標章使用於非本府核准之
        產品包裝。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有關單位查核及抽驗者。
  (三)產品不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衛生安全標準者。

八、申請人應對其雞肉產品負責,如因產品不良導致消費者健康、權益受
    損時,應由申請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