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特定疫病蟲害作物補償評價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特定疫病蟲害作物之補償評價事
    宜,特依植物防疫檢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設
    置新竹縣特定疫病蟲害作物補償評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定疫病蟲害作物,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
    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限期清除或銷燬之感受性植物、疑患特定疫病
    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為當然委員,由縣長指定秘書長一人兼任;另置委
    員六至十人,由本府就下列單位人員派(聘)兼任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代表一人。
  (二)本府農業處處長。
  (三)本府財政處處長。
  (四)本府主計處處長。
  (五)發生所在地鄉鎮(市)長一至三人。
  (六)新竹縣產業界(依作物別)代表一至三人。

四、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農業處辦理。

五、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召開會議時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會議以書
    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經委員會決議現場勘查。

六、特定疫病蟲害作物補償評價由本府農業處依下列原則先行查估後再送
    本會評價:
  (一)按中央因應特定疫病蟲害提供作物補償基準辦理,惟中央未提供
        相關補償基準時,補償價格原則不得超過新竹縣辦理土地徵收農
        作物與養殖畜禽及水產物查估基準。
  (二)未列入作物種類名稱且經本會認為不能歸類於其附註規定及其他
        項目者,參照作物生產成本估算評價。
  (三)對於管理不善或有其他足以降低其產量、品質及市價之因素者,
        應以百分比方式給予折扣評價。
  (四)經查估評定補償總價後應作成紀錄,送回原承辦單位據以辦理補
        償事宜。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