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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精緻漁業,補助新竹縣(以
    下簡稱本縣)轄內各鄉(鎮市)公所、漁民團體、漁業養殖班,辦理
    修建漁港工程、養殖生產區、漁港疏浚公共設施等經費,以開創傳統
    產新價值,發展多元漁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
  (一)本縣轄內各鄉鎮市公所。
  (二)最近一次考評成績達八十分以上之漁民團體。
  (三)前一年度之營運成績經主管機關考核評定為甲等以上者之漁業養
        殖班。

三、補助經費用途之範圍:
  (一)修建漁港相關公共工程。
  (二)養殖生產區相關公共工程。
  (三)漁港疏浚相關公共工程。

四、補助之標準:
  (一)對於漁業養殖班補助金額以該申請補助計畫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每班每年度最高補助計畫金額為二萬元。
  (二)對於漁民團體依據「新竹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
        費作業及管考注意事項」第二條第四項不適用前款之規定。
  (三)對於鄉鎮市公所補助以該申請補助計畫三分之一範圍內酌予補助
        。
  (四)申請補助每年度以一次為限。
  (五)編列補助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年度經費執行完畢,
        則不再予以補助。

五、申請補助計畫應於預定辦理前一至二個月前向本府提出,本府視提報
    計畫之優先順序及年度預算審查辦理。同一案件提出申請補助時,應
    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該補助案件,
    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研提計畫預算編列原則及應注意事項:
  (一)經費預算編列應詳列科目用途、單價、數量、總價及編列標準等
        說明。
  (二)計畫預算應編列標準應參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
        準」。
  (三)下列項目不得申請補助:
        1.事務性機器設備,如數位相機、電腦及週邊設備、影印機、傳
          真機、投影機、碎紙機、視聽設備等。
        2.一般公務車輛、廂型車,消耗性資材等。
        3.非屬公眾使用原則者。

七、對於申請補助計畫之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陳述計畫內容或意見
    。

八、經本府核准補助計畫書,如有變更應再報經本府同意修正;擅自變更
    者,停止補助該計畫並依限期內追繳已補助之經費。

九、補助經費撥款及核銷程序:
  (一)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如涉及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二)受補助團體應於實施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活動成果資料、
        經費收支清單以及原始憑證辦理核銷。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案件向二個
        以上機關(單位)申請者,需明列各項經費補助來源。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十、辦理補助業務之管制考核措施如下:
  (一)本府應督導管制考核補助對象計畫執行情形。
  (二)補助計畫管制考核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由本府會同相關機關
        (單位)實地查核計畫執行情形。
  (三)經濟效益之指標項目及其他政策或不可量化效益,以評估預期效
        益達成情形。
        1.經濟效益之指標項目:依計畫執行內容、業務性質等就投入成
          本減少、產出增加或品質提高、創造就業機會數、帶動年度農
          業及農村休閒旅遊人次、農業產業結構轉型與質量提生面積公
          頃、吸引青年留農或返農,促進農業人口成長、提生農業所得
          等自行選列或自行訂定。
        2.其他政策或不可量化效益可包括:
         (1)政策效益,指可達到之政策目標。
         (2)社會效益,如維護國民健康、提升人力素質、提高服務或品
            質等。
         (3)環境效益,如減少污染、緩和地層下陷、維護環境生態及景
            觀等。
         (4)制度效益,如建立安全體系等所有無形,不可量化效益。
  (四)補助計畫核定後,有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敘明原因發函本
        府核定修正或停止計畫之執行,並依規定修正或繳回補助款。
  (五)各項設施(備)規劃設計時,應一併將本府名稱、補助年度及計
        畫名稱,於適當處明顯標識;辦理相關工程期間時,應於工程會
        場、宣導廣告、旗幟、手冊及折頁中標示「主辦(補助)單位:
        新竹縣政府」等自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