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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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裕社區經濟來源,健全社區發展組
    織,期能負起社區成果維護,推行社會教育、社區文化活動及福利服
    務工作,以提昇社區居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基金籌措:
    1.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定為每社區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上為原則,社區民
      眾配合款至少貳拾萬元,本府補助新台幣貳拾萬元,鄉(鎮、市)
      公所補助新台幣壹拾萬元。
    2.本府、鄉(鎮、市)公所為輔導社區設置生產建設基金,應於年度
      預算內編列補助費。
三、申請程式:
    1.各社區生產建設基金配合款籌足後,應存入銀行,取得存款證明書
      ,檢同經費分擔明細表,報請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撥發補助
      款。
    2.申請補助社區數超逾預算時,逾額部分移於次年優先辦理。
四、基金管理及運用
    1.社區生產建設基金籌募後應開立專戶,並委由各社區發展協會負責
      管理。
    2.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應存於銀行定期生息或作更有利的投資,其孳息
      或收益限於辦理社區成果維護,推行社會教育、社區文化活動及福
      利服務等工作。
    3.各社區發展協會動用基金收益及其孳息時,須納入年度預算內,並
      依「社會團體財物處理辦法」辦理;動用資金辦理投資時,應層報
      本府核准始得為之。
    4.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利益為全體社區居民所共享,僅為協會會員的活
      動不得動用。
    5.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收支情形,每年併決算送鄉(鎮、市)公所備查
      ,鄉(鎮、市)公所應每三個月檢查一次,本府每年抽查一次,並
      得隨時抽查。
    6.各社區發展協會解散後,社區生產建設基金由鄉(鎮、市)公所代
      管或鄉(鎮、市)公所指定委託之機關團體負責管理運用。
五、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