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裕社區經濟來源,健全社區發展組
織,期能負起社區成果維護,推行社會教育、社區文化活動及福利服
務工作,以提昇社區居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基金籌措:
1.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定為每社區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上為原則,社區民
眾配合款至少貳拾萬元,本府補助新台幣貳拾萬元,鄉(鎮、市)
公所補助新台幣壹拾萬元。
2.本府、鄉(鎮、市)公所為輔導社區設置生產建設基金,應於年度
預算內編列補助費。
三、申請程式:
1.各社區生產建設基金配合款籌足後,應存入銀行,取得存款證明書
,檢同經費分擔明細表,報請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撥發補助
款。
2.申請補助社區數超逾預算時,逾額部分移於次年優先辦理。
四、基金管理及運用
1.社區生產建設基金籌募後應開立專戶,並委由各社區發展協會負責
管理。
2.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應存於銀行定期生息或作更有利的投資,其孳息
或收益限於辦理社區成果維護,推行社會教育、社區文化活動及福
利服務等工作。
3.各社區發展協會動用基金收益及其孳息時,須納入年度預算內,並
依「社會團體財物處理辦法」辦理;動用資金辦理投資時,應層報
本府核准始得為之。
4.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利益為全體社區居民所共享,僅為協會會員的活
動不得動用。
5.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收支情形,每年併決算送鄉(鎮、市)公所備查
,鄉(鎮、市)公所應每三個月檢查一次,本府每年抽查一次,並
得隨時抽查。
6.各社區發展協會解散後,社區生產建設基金由鄉(鎮、市)公所代
管或鄉(鎮、市)公所指定委託之機關團體負責管理運用。
五、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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