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老人福利社會政策,落
實推動老人福利工作,肯定老人對社會之貢獻,使其能安享老年之生
活,促進社會和諧,特訂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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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給對象:凡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年
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均得領取本敬老福利津貼。但求社會資源之公平
、合理運用,已享有國家照顧而有下列各款任一情形者,不在此列:
(一)現職軍公教及公營事業職員工。
(二)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三)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
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民國六
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前領政府編列預算發給之一次退休(職)金之
軍公教及公營事業職員工,不在此限。
(四)領有老年農(漁)民福利津貼者。
(五)領有榮民就養給與者。
(六)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上。
(七)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八)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九)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者。
前項第七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
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
其他不可歸責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二)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
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原已領取本津貼者,於各地方政府
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仍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及第八款至
第九款規定,且其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時,不受第一項第七
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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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給金額:
(一)每人每月發給敬老福利津貼新臺幣三千元。
(二)已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其全戶每人每月平均收入未達最
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者發給本津貼新臺幣二千元;其全戶每人每
月平均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者發給本津貼新臺幣三千
元。
(三)已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發給本津貼新臺幣二千元。
(四)年滿一百歲長者每月發給本津貼新臺幣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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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登記與發放程序:
(一)凡符合本計畫第二點規定者,得檢附申請書、切結書、個人戶籍
謄本、存款存摺影本(正面)、個人所得證明、財產清單及其他
證明文件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登記,並由鄉(鎮、市)
公所初審合格後報送本府審定發放。
(二)本計畫實施後,屆滿六十五歲者,可於年滿當月辦理登記,符合
發給條件者以申請日之月份為發放本津貼之起始月份。
(三)為利津貼發放與考量,本府得以金融機構(銀行、郵局、農會)
轉帳方式,將該津貼撥入合格者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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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登記受領敬老福利津貼者倘因戶籍異動(遷出本縣、死亡),本府
即停止撥付,若有溢領應即繳回。
受領敬老福利津貼,經查訪、複查籍在人不在者,於確定後停止發放
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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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領本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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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來源:由政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得視政府財政狀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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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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