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身心障礙福利政策,落實推動身
心障礙福利工作,使因疾病導致移位及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之身心障礙
者,獲得更佳之生活照顧,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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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補助係補貼因疾病導致移位及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之身障者使用紙尿
片之現金費用,非生活補助亦非輔具性質補助,若同時符合申請本補
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僅能擇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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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設籍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並實際居住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民
眾,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等級中度以上且具公立、財團法人醫院或健保
合約醫院開立最近三個月之「因疾病無法自行處理大小便」,或
「因疾病導致移位及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之診斷證明者。(請敘
明病名、病況與病狀)。
(二)身心障礙手冊障別為植物人。
(三)未獲政府補助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護理之家、 榮譽國民之家
者。
(四)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敬老津貼、國民年金
之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中低收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中
低收身心障礙生活補助、中低收老人生活補助、低收生活補助、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職訓補助、身障托育養護補助、弱勢家庭兒
少緊急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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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身心障礙癱瘓者與植物人,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二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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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
申請:
(一)本縣身心障礙癱瘓者補助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戶籍謄本(三個月內)。
(四)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五)切結書(切結未領取政府其他補助或津貼)。
(六)合法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為植物人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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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規定儘速辦理初審,並應於當月
二十日前(以發文日期為準)報府核定,逾當月二十日報府者,則於
次月核定。本府複審核定後將函復鄉(鎮、市)公所並副知申請人,
補助款於核定之次月逕撥入身心障礙癱瘓者之郵局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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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停止補助,並追回其所領取之補助款;涉
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切結內容與事實不符者。
(二)提供不實之資料者。
(三)隱匿或拒絕提供本府所要求之資料者。
(四)以詐欺或其他不當方法領取補助者。
(五)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中未通報本府停止補助者。
(六)未居住本轄,又未於三個月內遷移戶籍且無通知本府致溢領本補
助者。
(七)於外縣市醫院住院超過六個月未主動通知本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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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補助採申請制,並且每二年需重新辦理複查作業,申請民眾之家屬
(親屬)應協助提供申請資料,並注意資料應完備,因故未能於複查
作業接續補助者,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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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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