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救助本縣遭受急難之居民及流落
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並協助其自立等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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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設籍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之民眾,具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
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
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
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
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
確有救助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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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
請。但報請專案辦理者,不在此限:
(一)本縣急難救助申請書。
(二)同戶戶籍謄本。
(三)傷病者應附合法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
(四)無力殮葬者應附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費用證明文件。
(五)失業、失蹤、入獄、服役或其他原因應附相關證明。
(六)本縣急難救助金領款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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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急難救助金之核發標準如下:
(一)依第二點第一款申請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為原則。但情況
特殊者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二)依第二點第二款至第六款申請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為原則
。但情況特殊者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三)無親屬者死亡之埋葬費最高以新台幣三萬元為限。
(四)因情事急迫,有非立即發放急難救助金不足以解決困境之情形時
,得立即發放急難救助金,但以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前項情況特殊者係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老人、中低收入戶身心障
礙者、單親家庭、失依兒童少年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經調查急難情
況確屬嚴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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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急難救助經核予救助後,仍陷於困境者,鄉
(鎮、市)公所得將急難救助案件轉報本府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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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救助之個案如有其他需求,本府或鄉(鎮、市)公所應轉介社會、
衛生、勞工或教育等機關(單位)申辦相關福利事項,以協助其自立
,必要時得結合民間資源協助之。
經核定機關救助後,個案仍有無力殮葬或生活陷於困境者,得由本府
依照內政部急難救助申請審核及撥款作業規定,轉報內政部予以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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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凡具有公、勞、農保身分者,因病或意外傷亡,獲得給付或免予自行
負擔醫療費者,不得申請救助。但已取得給付或賠償後仍陷於困境,
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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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縣急難救助金年度內以發給一次為原則,同案者不得重複申請。但
得以專案簽准後發給急難救助金,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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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外縣市民眾缺乏車資返鄉者,經查屬實,由本府發給返回原籍地所需
鐵路最經濟車種車票。如仍有困難者發給急難救助金但不得超過新臺
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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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急難救助金之發給以直接匯撥申請人帳戶為原則,必要時得派員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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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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