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辦理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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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救助本縣遭受急難之居民及流落
    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並協助其自立等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凡設籍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之民眾,具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
    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
        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
        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
        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
        確有救助需要。

三、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
    請。但報請專案辦理者,不在此限:
  (一)本縣急難救助申請書。
  (二)同戶戶籍謄本。
  (三)傷病者應附合法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
  (四)無力殮葬者應附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費用證明文件。
  (五)失業、失蹤、入獄、服役或其他原因應附相關證明。
  (六)本縣急難救助金領款收據。

四、急難救助金之核發標準如下:
  (一)依第二點第一款申請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為原則。但情況
        特殊者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二)依第二點第二款至第六款申請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為原則
        。但情況特殊者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三)無親屬者死亡之埋葬費最高以新台幣三萬元為限。
  (四)因情事急迫,有非立即發放急難救助金不足以解決困境之情形時
        ,得立即發放急難救助金,但以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前項情況特殊者係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老人、中低收入戶身心障
    礙者、單親家庭、失依兒童少年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經調查急難情
    況確屬嚴重者。

五、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急難救助經核予救助後,仍陷於困境者,鄉
    (鎮、市)公所得將急難救助案件轉報本府再予救助。

六、經救助之個案如有其他需求,本府或鄉(鎮、市)公所應轉介社會、
    衛生、勞工或教育等機關(單位)申辦相關福利事項,以協助其自立
    ,必要時得結合民間資源協助之。
    經核定機關救助後,個案仍有無力殮葬或生活陷於困境者,得由本府
    依照內政部急難救助申請審核及撥款作業規定,轉報內政部予以救助
    。

七、凡具有公、勞、農保身分者,因病或意外傷亡,獲得給付或免予自行
    負擔醫療費者,不得申請救助。但已取得給付或賠償後仍陷於困境,
    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八、本縣急難救助金年度內以發給一次為原則,同案者不得重複申請。但
    得以專案簽准後發給急難救助金,以一次為限。

九、外縣市民眾缺乏車資返鄉者,經查屬實,由本府發給返回原籍地所需
    鐵路最經濟車種車票。如仍有困難者發給急難救助金但不得超過新臺
    幣二百元。

十、急難救助金之發給以直接匯撥申請人帳戶為原則,必要時得派員送達
    。

十一、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