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縣級身心障礙社團會館租金補助服務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協助身心障礙社團推展會務,規劃及推動各項身心障礙福利方案,
    以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特訂定本計畫。

二、對象:本縣立案已滿一年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並符合下列要項者:
  (一)社團宗旨與任務明定為推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二)社團會員數中同一性質身心障礙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是身心
        障礙者家屬)佔會員數之五成,贊助或榮譽會員不在此限。
  (三)會務運作功能良好並符合創會之宗旨,且經本府訪查紀錄良好、
        社團會務辦理情形等考核符合標準者。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會館承租坪數以 5坪為原則,且不得與本府其他相關補助重複提
        出申請,會館地址限於本縣轄內且有租賃之事實者。
  (二)會館租金每月以實際租金補助之,但最高以1萬元為限。

四、申請手續:
  (一)申請表
  (二)租賃契約影本

五、受理申請時間:
  (一)第1期:每年1月(申請1至3月)
  (二)第2期:每年4月(申請4至6月)
  (三)第3期:每年7月(申請7至9月)
  (四)第4期:每年10月(申請10至12月)

六、附則:
  (一)有下列情事者,應無條件繳回補助款項,且一年內不得提出本府
        會館租金補助及各項活動費之申請。
        1.同時申請本項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會館租金補助者。
        2.經查所補助之經費移做他用者。
  (二)申請進駐本縣殘障大樓辦公者,不得申請本補助。

七、本計畫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並得適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