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協助身心障礙社團推展會務,規劃及推動各項身心障礙福利方案,
以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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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象:
本縣立案已滿一年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社團宗旨與任務明定為推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二)社團會員數中同一性質身心障礙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
礙者家屬)占會員數之五成,贊助或榮譽會員不在此限。
(三)會務運作功能良好並符合創會之宗旨者,且經本府訪查紀錄良好
及考核會務辦理情形符合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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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物品費:各項文具、紙張、碳粉、材料及配件等。
(二)印刷費:印製宣傳單張、簡介及相關資料等。
(三)水電費:會館之水費、電費及瓦斯費。
(四)通訊費:電話費及郵資。
(五)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飲水機、冷氣、影印機及傳真機等公務
維護。
(六)人事費:專任人員(需有聘用契約及薪資請領清冊)。
前項各款補助每月合計縣級社團以新台幣二萬元、鄉(鎮、市)級社
團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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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領據。
(三)人事費檢附薪資請領清冊及聘用契約,其餘費用檢附支出原始憑
證。
(四)年度工作計畫及行政費用概算書影本。
(五)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或本府核備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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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申請及核銷:社團應於每年四月五日、七月五日、十月五日及十
二月五日前,檢附本計畫所需之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由本府依實
際支出撥付一至三月、四至六月、七至九月及十至十二月之費用。若
社團符合本計畫之規定,但未於年度結束前提出申請且無特殊事由者
,則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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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導與考核:本府將不定期派員訪視、督導受補助社團之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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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事之一,受補助社團應無條件繳回補助款項,且一年內不得
再提出申請。
(一)經查會館所在地與實際申請相關費用地點不符者。
(二)所申請之費用非用於社團業務、會館營運及福利服務支出或為私
人所使用者。
(三)除依本計畫申請物品費、印刷費、水電費、通訊費、設施及機械
設備養護費外,同時向本府申請會務行政費,且重複請領費用者
。
(四)除依本計畫申請人事費外,同時向本府以同一人名義再申請就業
服務員薪資者。
(五)所附之支出憑證金額為浮報或虛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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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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