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中低收
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審查作
業,依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規定訂定本實施計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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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兒童或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以下
簡稱申請人)得申請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之
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一)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兒童及少年設籍於本縣。
(三)兒童及少年未領有政府其他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
(五)家庭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每
年未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家庭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本辦法所稱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
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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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本補助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得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檢具下列文件向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
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如無法提供,得以其他如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
代之)。
3.其他證明文件(如在學或兵役證明、其他戶內人口之身心障礙
手冊等)。
(二)申請資料不完備者,接受申請之鄉(鎮、市)公所得通知申請人
限期補正;未依限補正者,視同放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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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補助之生效時間,於當月十五日以前核定通過者,自當月起算;於
十六日以後核定通過者,自次月起算。
補助資格喪失停止補助之時間起算,準用補助生效時間起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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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補助審核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
1.訂定補助作業審查規定。
2.申請案件之核定。
3.年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取消補助資格。
4.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
5.彙整媒體資料送中央健康保險局(含異動資料)。
6.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予以追回補助。
7.本補助之督導及宣導。
8.資料庫維護管理。
(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1.受理民眾申請。
2.初核民眾申請案件。
3.審查作業:財稅資料審查部分,分別函請國稅局及地方稅稽徵
機關提供申請人全戶人口所得及財產資料並據以審核。有關造
冊函查之資料,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負保密責任。
4.每年辦理申請人資格審查。
5.資料建檔及維護。
6.按月統一造冊,彙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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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符合本辦法申請資格者,本縣鄉(鎮、市)公所應函復申請人於三
十日內檢附資料補正或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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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保險費;已補助者,應由本府以書面通
知申請人追回補助,並副知內政部兒童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原申請
之鄉(鎮、市)公所:
(一)未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必要或其他相關文件者。
(二)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保險費補助者。
(三)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者。
(四)不具本辦法規定之補助資格者。
前項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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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於已核定本補助者,申請人均須每年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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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助兒童及少年如有戶籍或家庭內人口異動時,辦理原則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戶籍遷出本縣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通知原申
請之鄉(鎮、市)公所申報,並至遷入地之鄉(鎮、市)公所重
新提出申請。
(二)兒童及少年戶籍於本縣內遷徙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通知
原申請之鄉(鎮、市)公所申報,遷出地之鄉(鎮、市)公所應
通報遷入地之鄉(鎮、市)公所,並副知本府。
(三)兒童及少年家庭內人口異動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通知原
申請之鄉(鎮、市)公所申報,鄉(鎮、市)公所並應重新審核
其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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