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中低收入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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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本縣失能或失智且日常生活無法
    自理之中低收入老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轄區滿三個月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之中低收入
    老人,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派員評估,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
  (一)列冊低收入戶且具重度失能者。
  (二)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一點五倍且具重度失能者。
        列冊低收入戶或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一點五倍未達到
        重度失能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實地查訪及評估後,
        得專案申請補助:
  (一)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
  (二)戶內無親屬之獨居老人,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
        ,須由本府派員評估其家庭支持系統後,認確有入住機構之必要
        者。
  (三)患有失智症者。若未領有殘障手冊,則請檢附立案醫院之診斷證
        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構不予收容安置:
  (一)罹患法定傳染疾病,因收容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二)罹患精神疾病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分類標準第一類至第四類精神
        疾病。

四、中低收入老人申請收容安置補助應備文件 :
  (一)具低收入戶資格者 :
        1.申請表正本。
        2.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
        3.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4.醫院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者手冊。
  (二)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一點五倍資格者:
        1.申請表正本。
        2.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證明。(核定公文、郵局存款內
          頁、社政資料整合系統申請人之津貼發放紀錄)
        3.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4.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者手冊。(若無手冊者則毋須檢附
          )
    失能評估表由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後提供。

五、中低收入老人申請收容安置補助程序:
  (一)中低收入老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具新竹縣中低收入老人收容安置補
        助申請書(如附表),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本縣長期照顧管裡
        中心提出申請,由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指派照顧管理專員進行失能
        評估。
  (二)本府審核核定後發文通知中低收入老人及安置機構審核之結果,
        並副知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三)符合入住中低收入老人,本府視其所在地就近安排入住老人長期
        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等安置機構。
  (四)核定補助後,由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每半年進行失能程度評估
        ,需續符合重度失能或專案申請資格方能繼續補助。

六、中低收入老人申請收容安置補助限制:
  (一)未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失能評估而先行入住安置機構者,需
        俟入住滿三個月後,使得提出證明後申請補助。本府受理申請將
        安排進行失能評估事宜,依評估結果核定補助。
  (二)已依本要點獲得補助者,除身心障礙者或失能老人針對個人特殊
        需求輔具補助之外,不得重複申請其他補助或津貼。
  (三)原申領之補助或津貼優於本要點者,不予以核定補助。

七、安置機構安置費用補助:
  (一)低收入戶老人:安養安置者,每人每月補助一萬元;養護安置者
        ,每人每月補助二萬一千元;護理之家安置者,每人每月補助二
        萬二千元。
  (二)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一點五倍者:安養安置者,每人每月補助
        一萬元;養護安置者養護安置者,每人每月補助二萬一千元;護
        理之家安置者,每人每月補助二萬一千元。
  (三)本縣列冊低收入戶老人安置費用由本府全額補助,機構不得另向
        案主收取費用,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一點五倍者須支
        付部份差額及耗材費(尿片、管路)。

八、安置機構喪葬費用補助:
    低收入老人不幸於收容安置機構內死亡,無家屬協助及領回殮葬,受
    委託安置機構應代為處理殮葬事宜,其葬祭經費比照天然災害無親屬
    屍體費用標準,每人新台幣三萬元整,並由安置機構檢附死亡證明書
    及收據向本府申請補助。

九、安置機構辦理請退款及核銷方式:
  (一)安置機構依本府核准函補助日起,於次月五日前依上月實際收住
        情況(如有死亡、離所、改列補助資格等異動一併計算),檢附
        請領清冊、請領收據、機構入住合約書影印本送本府辦理請款手
        續。
  (二)十二月份之補助款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及請款。
  (三)安置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費;未滿一個月,以當月實際居住天
        數,按日計費。
  (四)案主因住院離開機構,自住院起,保留床位最長三十日,該期間
        費用仍予補助,惟機構應給予住院關懷服務並協助處理入出院等
        相關事宜。如該期間逾三十日。本府將暫停補助。同日入出院者
        ,除有特殊情形之外,以連續入住發給補助。

十、安置機構注意下列事項:
  (一)安置機構應妥善保存案主之個案資料,以供查核。
  (二)如案主轉住其他機構接受照護,應辦理退住手續、終止或解除契
        約,並請於退住後一週內通知本府。
  (三)案主非經本府同意,不得隨意轉住其他機構或辦理退住手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案主本人或其家屬、安置機構應於一週內主
        動向本府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
        1.津貼或補助身分變更,需檢附核定函影本。
        2.死亡:死亡證明書。
        3.離所:需檢附離所證明書。
        4.轉所:案主如欲轉住機構,須由原安置機構敘明原因函報本府
          後始可轉出,接收轉住機構應檢附與案主簽訂之入住合約書影
          本函報本府。
        5.戶籍遷移:函報本府遷移後之戶籍地址。
        6.其他:因住院離所而欲再次申請補助者,需檢附住院期間之診
          斷證明書。
    前項注意事項列入新竹縣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實施計畫辦理。

十一、安置機構需經評鑑為甲等以上,且當年度須與本府簽訂委託契約書
      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經評鑑未達甲等以上者本府不予
      以安置新個案。
      函頒前已與本府簽訂委託收容安置契約之評鑑未達甲等以上安置機
      構,本府不予以安置新個案。
      經本府認定違反老人福利法情節重大者,得立即停止委託契約,原
      有安置個案由本府轉介至適當機構安置。

十二、經費來源: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