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本縣失能或失智且日常生活無法
自理之中低收入老人,特訂定本要點。
|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轄區滿三個月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之中低收入
老人,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派員評估,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
(一)列冊低收入戶且具重度失能者。
(二)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一點五倍且具重度失能者。
列冊低收入戶或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一點五倍未達到
重度失能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實地查訪及評估後,
得專案申請補助:
(一)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
(二)戶內無親屬之獨居老人,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
,須由本府派員評估其家庭支持系統後,認確有入住機構之必要
者。
(三)患有失智症者。若未領有殘障手冊,則請檢附立案醫院之診斷證
明。
|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構不予收容安置:
(一)罹患法定傳染疾病,因收容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二)罹患精神疾病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分類標準第一類至第四類精神
疾病。
|
四、中低收入老人申請收容安置補助應備文件 :
(一)具低收入戶資格者 :
1.申請表正本。
2.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
3.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4.醫院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者手冊。
(二)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一點五倍資格者:
1.申請表正本。
2.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證明。(核定公文、郵局存款內
頁、社政資料整合系統申請人之津貼發放紀錄)
3.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4.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者手冊。(若無手冊者則毋須檢附
)
失能評估表由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後提供。
|
五、中低收入老人申請收容安置補助程序:
(一)中低收入老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具新竹縣中低收入老人收容安置補
助申請書(如附表),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本縣長期照顧管裡
中心提出申請,由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指派照顧管理專員進行失能
評估。
(二)本府審核核定後發文通知中低收入老人及安置機構審核之結果,
並副知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三)符合入住中低收入老人,本府視其所在地就近安排入住老人長期
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等安置機構。
(四)核定補助後,由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每半年進行失能程度評估
,需續符合重度失能或專案申請資格方能繼續補助。
|
六、中低收入老人申請收容安置補助限制:
(一)未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失能評估而先行入住安置機構者,需
俟入住滿三個月後,使得提出證明後申請補助。本府受理申請將
安排進行失能評估事宜,依評估結果核定補助。
(二)已依本要點獲得補助者,除身心障礙者或失能老人針對個人特殊
需求輔具補助之外,不得重複申請其他補助或津貼。
(三)原申領之補助或津貼優於本要點者,不予以核定補助。
|
七、安置機構安置費用補助:
(一)低收入戶老人:安養安置者,每人每月補助一萬元;養護安置者
,每人每月補助二萬一千元;護理之家安置者,每人每月補助二
萬二千元。
(二)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一點五倍者:安養安置者,每人每月補助
一萬元;養護安置者養護安置者,每人每月補助二萬一千元;護
理之家安置者,每人每月補助二萬一千元。
(三)本縣列冊低收入戶老人安置費用由本府全額補助,機構不得另向
案主收取費用,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一點五倍者須支
付部份差額及耗材費(尿片、管路)。
|
八、安置機構喪葬費用補助:
低收入老人不幸於收容安置機構內死亡,無家屬協助及領回殮葬,受
委託安置機構應代為處理殮葬事宜,其葬祭經費比照天然災害無親屬
屍體費用標準,每人新台幣三萬元整,並由安置機構檢附死亡證明書
及收據向本府申請補助。
|
九、安置機構辦理請退款及核銷方式:
(一)安置機構依本府核准函補助日起,於次月五日前依上月實際收住
情況(如有死亡、離所、改列補助資格等異動一併計算),檢附
請領清冊、請領收據、機構入住合約書影印本送本府辦理請款手
續。
(二)十二月份之補助款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及請款。
(三)安置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費;未滿一個月,以當月實際居住天
數,按日計費。
(四)案主因住院離開機構,自住院起,保留床位最長三十日,該期間
費用仍予補助,惟機構應給予住院關懷服務並協助處理入出院等
相關事宜。如該期間逾三十日。本府將暫停補助。同日入出院者
,除有特殊情形之外,以連續入住發給補助。
|
十、安置機構注意下列事項:
(一)安置機構應妥善保存案主之個案資料,以供查核。
(二)如案主轉住其他機構接受照護,應辦理退住手續、終止或解除契
約,並請於退住後一週內通知本府。
(三)案主非經本府同意,不得隨意轉住其他機構或辦理退住手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案主本人或其家屬、安置機構應於一週內主
動向本府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
1.津貼或補助身分變更,需檢附核定函影本。
2.死亡:死亡證明書。
3.離所:需檢附離所證明書。
4.轉所:案主如欲轉住機構,須由原安置機構敘明原因函報本府
後始可轉出,接收轉住機構應檢附與案主簽訂之入住合約書影
本函報本府。
5.戶籍遷移:函報本府遷移後之戶籍地址。
6.其他:因住院離所而欲再次申請補助者,需檢附住院期間之診
斷證明書。
前項注意事項列入新竹縣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實施計畫辦理。
|
十一、安置機構需經評鑑為甲等以上,且當年度須與本府簽訂委託契約書
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經評鑑未達甲等以上者本府不予
以安置新個案。
函頒前已與本府簽訂委託收容安置契約之評鑑未達甲等以上安置機
構,本府不予以安置新個案。
經本府認定違反老人福利法情節重大者,得立即停止委託契約,原
有安置個案由本府轉介至適當機構安置。
|
十二、經費來源: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