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模範新住民家庭代表評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模範新住民家庭代表選拔確實
    達到公平、公正、公開、客觀原則,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推薦選拔資格:
  (一)外籍人士(含香港、澳門、中國大陸),與我國國民結婚,取得
        我國合法居留權者,並實際居留本縣達一年以上者。
  (二)原為外籍人士(含香港、澳門、中國大陸),與我國國民結婚,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並設籍於本縣者。
  (三)外籍人士,取得我國合法居留權,實際居住於本縣達一年以上者
        。
  (四)受推薦者近三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
  (五)三年內已接受表揚者,不得重複接受推薦評審。

三、評審項目:
  (一)教養子女,重視親子教育,並有卓越表現者(佔二十五分)
  (二)家庭成員堅毅持家(如低收入、特殊境遇家庭、身心障礙者家庭
        及其他弱勢家庭),對社會具有正面示範者(佔二十五分)
  (三)敦品向善,其言行堪為地方之楷模及表率者(佔二十五分)
  (四)熱心公益,積極參與社會且有具體事蹟者(佔二十五分)

四、評審程序:
  (一)以各鄉(鎮、市)為選拔單位,鄉(鎮、市)模範新住民家庭代
        表之產生,應由各村里辦公處或當地機關學校團體推薦候選人(
        以戶籍所在地各該鄉、鎮、市者為限)。
  (二)每一單位應選拔模範新住民家庭代表一人;各鄉(鎮、市)人口
        逾十萬者,得增加選拔模範新住民家庭代表一人,並不得重複。
  (三)各鄉(鎮、市)公所應邀請轄內有關機關、學校及團體共同組成
        評選委員會,就各單位之候選人,分別依照評審標準公正、客觀
        評審。

五、表揚方式:經選拔為模範新住民家庭代表者,由本府擇期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