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加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補助社會
團體暨機構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活動(以下簡稱促進就業活
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社團、機構暨縣級工商團體。
三、補助原則:
(一)辦理促進就業活動之總經費,除補助對象自籌部份外,本府視實
際需要核定補助金額,但以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為限。
(二)辦理促進就業活動之補助對象,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三)申請方式:申請補助辦理促進就業活動之經費,補助對象應填妥
促進就業活動計畫書於十五日前,報請本府核辦,逾期不予受理
;辦理上述活動結束後應於七日內,將執行成果、照片報請本府
備查,逾期未報者,嗣後申請補助辦理相關活動之經費,將不予
補助。
四、補助項目:以舉辦座談、研習、觀摩、考察、宣導等活動之講師費、
租車費、印刷費、場租費、住宿費、膳食費、保險費、雜支。
(一)講師費:
1.依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核定補助金額
。
2.補助講師鐘點費以六小時為上限。
(二)租車費:
1.本縣每日補助新台幣六千元。
2.本縣以外補助三日,每日補助新台幣八仟元。
但同一鄉鎮市會員在該鄉鎮市內舉辦活動時,不予補助。
(三)印刷費:補助新台幣一萬伍仟元為限。
(四)場地費:補助新台幣二萬元為限。
(五)住宿費: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一仟元為限。
(六)膳食費:早餐每桌補助新台幣一仟元,中、晚餐補助新台幣三仟
元為限。
(七)國內平安保險費:每人每次補助新台幣二佰元為限。
(八)雜支:以申請補助金額之百分之3編列。
五、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對象應參照「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規定編具相關會計報告或憑證事項。
(二)受補助對象變更計畫時,應於辦理促進就業活動前七日報請本府
核備,若遇不可抗力之事由時,於事件發生後七日內提出修正計
畫報本府核備。
六、補助經費來源:由本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應。
七、本要點經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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