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設置勞工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隊以培養勞工熱心公益,關懷社會之善良風氣,塑造助人最樂,服
務最高之利他精神,擴大勞工參與層面,激勵勞工貢獻心智,相互勉
勵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協助推動勞工服務為宗旨。
三、本隊隸屬於新竹縣政府勞工局,隊址設於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三樓。
四、本隊接受本府勞工局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務
五、本隊任務如下:
(一)團結隊員互助合作,提供勞工、社區、社會的服務。
(二)提供正當娛樂,策劃與支援各項休閒活動及勞工諮詢等服務。
第三章 隊員
六、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關心社會、誓志服務、品德良好,並
無不良嗜好均可申請加入本隊為隊員。
七、新進隊員見習時間為一個月(一次/週)見習期間一律簽到,通過後
方成為正式志工並發與志工證。
八、隊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本隊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執行本隊分配之服務工作。
(三)參與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四)出席本隊應參加之各種會議及訓練。
九、有下列情形取消志工資格:
(一)隊員自覺不適任時向組長或隊長提出。
(二)於三個月內請假超過三次。
(三)於三個月內對所分配之工作缺席達二次。
(四)處理隊務有重大過失或個人行為失檢致玷辱本隊隊譽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十、
(一)隊組織表:
┌───────┐
│ 勞工局局長 │
└───┬───┘
│
┌───┴───┐
│勞工行政課課長│
└───┬───┘
│
┌───┴───┐
│ 督 導 │
└───┬───┘
│
┌───┴───┐
│ 隊 長 │
└───┬───┘
│
┌───┴───┐
│ 副隊長 │
└───┬───┘
│
┌────┴────┐
│ │
┌───┴───┐ ┌───┴───┐
│ 行政支援組 │ │ 活動組 │
└───────┘ └───────┘
(二)本隊設隊長及副隊長各一名,下設行政支援組、活動組,各組並
設組長一名、副組長二名。
(三)志工幹部由本府勞工局遴選擔任。
十一、本隊幹部職責如下:
(一)隊長:
1.推展隊務召開會議。
2.領導幹部之實際運作。
3.協同督導員、志工隊之需求及勞工服務所需事項。
4.協助擬定常年之工作行事曆。
(二)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
(三)組長:
1.分配工作填寫日誌。
2.關懷組員掌握出勤。
3.解決疑難反應異常。
4.鼓勵參與培養認同。
十二、本隊幹部、隊員均為無給職,幹部任職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章 會議
十三、隊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幹部會議至少每三個月開一次,並視實際
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開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幹部及各
隊員)。
十四、由隊長召開、主持會議。
第六章 訓練
十五、隊員須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在職訓練,並視隊務需要得參與及觀摩其
他服務性社團活動,以資借鏡。
第七章 經費
十六、本隊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級勞工行政單位補助款。
(二)隊員或其他團體之贊助。
(三)活動結餘或孳息款。
十七、本隊之各項經費收支結算,應於定期隊員大會中提出報告。
第八章 獎懲
十八、隊員有特殊服務績效,經幹部推薦,得列明具體事蹟報請相關單位
給予獎勵。
十九、隊員服務年資與時數,視實際參與狀況,經幹部會議審查通過,得
報請運用指導單位核獎。
二十、卸任幹部贈送紀念獎章一面。
二十一、本隊隊員不得以本隊名義參與以營利或政治為目的之各項活動。
二十二、凡本隊隊員違反本隊服務宗旨,情節重大者及違反二十一之規定
者,應予退隊除名。
第九章 附則
二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需修改時,應經隊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得以修正之。
二十四、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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