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委託
(以下簡稱就業服務委託)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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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業服務之人員,其工作內容為推展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
之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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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費補助之標準,依勞動部所訂「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身
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辦理,遇有上述法規修正時,應依修正後之
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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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辦理支持性就業服務業務委託評選,相關委
託業務範圍、委託期間、工作項目、法令依據、評選程序由本府另行
公告之。
本府認有政策性或迫切性之需要時,得專案公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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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受託辦理支持性就業服務業務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行計
畫書等相關文件於公告申請期限內提出,另由本府邀集專家學者組成
評選小組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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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認定申請單位有補充相關資料或修正計畫案之必要者,得通知限
期補充或修正,逾期未提供或修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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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應將受託單位之名稱、業務範圍、工作項目及其他有關事項公告
之;其有變動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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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提供委辦單位專業服務知能之提昇,聘任就業服務督導(可兼任)
協助提升就業服務員就業服務之專業技能、資源開發、連結與應用及
給予情緒之必要支持,並詳填督導紀錄。
前項督導次數每單位每月以四次內為原則(含個案督導及團體督導)
,督導時間原則上每次至少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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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應遴聘身心障礙就業服務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每年辦理實地評鑑
業務,評鑑結果優良之委辦單位,由本府予以獎勵,另評鑑等第納入
下年度繼續委託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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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據年度評鑑結果,敦聘輔導委員進行輔導訪視,其中評鑑成績為甲
等以上(含優等)單位,每六個月至少輔導一次、乙等每三個月輔導
一次、丙等每二個月輔導一次,以瞭解業務評鑑後改善之情形,提出
具體意見並作成紀錄,供委辦單位參考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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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委辦單位如遇不可抗力情事或具其他正當理由須提前終止執行委託
案者,應報請本府核准,並將其服務對象轉介至相關機構、團體繼
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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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計畫委辦期間,本府得派員不定期查核計畫方案之執行情形,委辦
單位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涉有不法情事者,除終止委託,追
繳已撥付之經費外,另依規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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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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