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辦理僱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試辦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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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
    支持性就業,提高工作機會,依僱用人數發給獎勵金(以下簡稱本獎
    勵),以增進民營機構進用本縣籍身障者之意願,特訂定本計畫(以
    下簡稱本計畫)。
    本計畫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二、本計畫試辦期間:自99年 1月 1日起至 100年12月31日止。

三、獎勵對象:限工作場所設於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總員工人數66人
    以下之民營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私立學校或許可立案登記之機構(
    以下簡稱為受獎勵機構)。

四、獎勵條件:
  (一)本縣籍身障者求職及各民營機構徵才應先向本府職業重建窗口登
        記,再由本府委外支持性就業服務人員媒合成功或評估。
  (二)各民營機構僱用者應為本縣籍身障者。
  (三)各民營機構僱用身障者每週工作時間二十小時以上且僱用期間連
        續達三個月以上得提出申請。但自僱用起逾六個月未申請者不得
        申請。
  (四)前款僱用起算日:
        1.於當月一日僱用者(遇例假日則順延),即日起算。
        2.非於當月一日僱用者,以翌月一日起算。
        3.僱用,以各民營機構依法為身障者參加勞工保險及提繳勞工退
          休金為準。

五、獎勵金額:按月以進用每一身障者人數計算
  (一)受獎勵機構每月給付身障者工資達法定基本工資以上者,前六個
        月發給之獎勵金為新臺幣一萬七千八百八十元正,續進用同一身
        障者,第七至第十八個月發給之獎勵金為一萬元正,第十九至二
        十四個月發給之獎勵金為五千元正。
  (二)受獎勵機構每月給付身障者工資未達法定基本工資者,第一年發
        給之獎勵金以該身障者實際工資之二分之一核計發給,第二年進
        用同一身障者,則以該身障者實際工資之四分之一核計發給獎勵
        金。

六、除外規定:
  (一)民營機構受僱之身障者若已申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獎助或其他單
        位相關獎助者,不得再申請本獎勵。
  (二)同一身障者如經其他民營機構申請本獎勵、就業服務中心獎助或
        其他單位相關獎助未滿一年者,該民營機構不得申請本獎勵。
  (三)民營機構或其關係企業,或同一位負責人之其他機構僱用之身障
        者辭職後而再次僱用該身障者時,不得申請本獎勵;且對同一身
        障者於同一年度內僅得提出一次申請;身障者同時受僱二家民營
        機構時,以先提出申請獎勵者為本獎勵金補助對象。
  (四)其他經本府認定有違本計畫之獎勵情形者,不得申請。

七、獎勵資格:
  (一)受獎勵機構應依勞動基準法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
        發給身障者工資,且不得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之情事。
  (二)補助員額:受獎勵機構僱用總員工人數30人以下者,最多補助 5
        人;受獎勵機構僱用員工總人數31人以上至66人者,最多補助10
        人。
  (三)本計畫每年度以補助 100人為限。

八、申請本獎勵所需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每月工資印領清冊或撥款證明。
  (四)勞工保險加保資料。(已領退休金者,檢附職業災害保險加保證
        明)
  (五)本府所設身障者就業服務員工作媒合證明。
  (六)商業登記證許可函(抄本)、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影本或立案
        許可證明,本款所提証件擇一即可。

九、申請方式:
  (一)初次申請者應檢附前點所訂各項文件辦理,經本府核定後,於每
        年 1、 4、 7及10月按季核撥獎勵金。
  (二)經核定補助有案者,接續申請時,僅需檢附申請者薪資印領清冊
        (或撥款證明),勞工保險加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證明即可。

十、受獎勵機構所經營行業,本府得派員查察,如發現經營不善、虛偽冒
    領者、轉讓或違反公序良俗等情事者,得終止補助,並追繳已補助之
    金額。
    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十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自民國99年 1月 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