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補助視障按摩師就業交通費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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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視障按摩師擔任企業按摩師進用
    之意願,增進視障者就業機會,改善家庭經濟,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設籍於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六個月以上並實際居住,並領有身心
    障礙證明之視覺障礙者且經按摩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申請期間未
    領取政府其他交通費補助者。

三、補助標準:
    視障按摩師職場往返交通津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

四、申請本項經費,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四)按摩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證書影本。
  (五)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列印之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最近三個月內之本人戶籍謄本。

五、辦理方式:
    補助資格以當年度計,次年度應重新提出申請。檢具第四點所訂各項
    文件辦理,經本府核定後,按季檢具三個月之打卡記錄或簽到簿影本
    及收據,於次一季申請核撥。(最後一季申請截止日為十二月十日,
    為配合年度財政收支作業流程,檢附當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列印之勞
    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予於預撥)申請未足月之當月(入籍日期及加
    保日期),未逾十五日者以半個月支給,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支給。

六、本府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查核工作情形,如有偽造不實,
    應退還補助費用且不得再提出任何補助申請,並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辦
    理。

七、注意事項:
  (一)視障按摩師之戶籍遷出本縣者,即喪失交通費之補助資格。
  (二)若中途因自身條件改變,不符第二點所列之補助資格者,停發並
        追繳自補助資格原因消滅後之交通補助費。
  (三)工作地點以新竹縣(市)、桃園縣、苗栗縣為原則。

八、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