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委託民間團體進行調解業務,並
    建立協處勞資爭議多元管道,協調服務品質,提升行政效率,依據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民間團體,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委託之民
    間團體,且應符合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二十條所列要件。

三、本府為審核民間團體資格及案件委託費,應成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
    三至五人,其中外聘委員人數不低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餘得由勞
    資關係業務主管擔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外聘委員應具
    有法律或勞資關係專業背景之專家、學者,並得發給出席費及審查費
    。

四、本府委託民間團體之勞資爭議調解案件費標準如下:
  (一)調解案件費:同一申請案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調解成立費:同一申請案件經調解成立,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同一申請案件已獲中央經費補助項目,本府不再另外核給相同性質項
    目費用。

五、審查委員會應每年度分三次審查案件委託費用:
  (一)第一次:前年度十二月一日至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
  (二)第二次:當年度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三)第三次:當年度八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委託費用依每一民間團體接受本府委託調解案件數核計,並於每
    次審查期間終了之次月十日前將案件彙整表送本府,由本府召開審查
    委員會審查之,當次申報逾期者不予補助。

六、受委託民間團體應於當年度各申報期間內檢附案件審查結果彙整表向
    本府申請費用。

七、本府得不定期派員訪視、督導接受接受委託民間團理之執行情形。

八、有下列情事者,應繳回本年度已委託費用,並不納入下年度民間團體
    資格審查對象。
  (一)所申請費用非用於協會營運所需者。
  (二)所開具之憑證金額為浮報或虛偽者。
  (三)有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二十四條情事且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

九、本要點委託經費由本府勞工處勞資關係業務年度預算內業務費項下一
    般事務費經費科目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