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協助本縣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
身障者)增加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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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為本縣立案之身心障礙機構及團體或會址在本縣之全國性質
之身心障礙團體組織,辦理對本縣身障者具有促進就業能力或就業意
願之計畫活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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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申請補助計畫書、申請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一、二
)及相關資料,並於計畫執行前一個月函報本府核定。
前項計畫書,應詳列各項明細及全部經費總額,同案由數個機關(單
位)補助者,應明列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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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第一項補助經費審核標準,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
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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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本府核定之補助計畫,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故變更,應將
變更項目,執行期間進度等詳述理由,於計畫執行前10日函報本府同
意。
除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事後一個月內函報本府備查,前
項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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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檢送領據、成果報告書、經
費結算表(如附件三、四)黏貼原始憑證正本及相關成果資料等辦理
結案請款。
前項經費結算表應詳列各項支出用途及全部經費總額,同案由數個機
關(單位)補助者,應明列經費來源。
補助經費原則採計畫執行結束後一次撥款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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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查訪各受補助事項辦理情形。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府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撤銷原核
定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份補助款:
(一)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者。
(二)擅自變更計畫者。
(三)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者。
(四)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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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竹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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