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新竹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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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置場長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受新竹縣
政府教育局之督導,綜理場務,並指揮、督導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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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體育訓練。
二、體育競賽活動。
三、其他相關體育或表演活動。
四、本場之設備管理維護、庶務、文書及其他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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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置幹事、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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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由新竹縣
政府主計室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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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由新竹縣政府人事室派員
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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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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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四條所列人員順序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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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擬定,報新竹縣政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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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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