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辦理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22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之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
  公眾通行之地方。

  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搭棚治喪,應於使用道路前五日備具下列文件,向當
  地警察分駐(派出)所申請,經所屬警察分局核可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使用道路範圍平面圖。
  使用道路搭棚治喪以二日為限,申請人應於核准使用時間截止前恢復原
  狀。

  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搭棚治喪者,應保持交通順暢、確保交通安全,並不
  得影響居住安寧。

  未依本辦法申請使用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