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所稱之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
公眾通行之地方。
|
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搭棚治喪,應於使用道路前五日備具下列文件,向當
地警察分駐(派出)所申請,經所屬警察分局核可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使用道路範圍平面圖。
使用道路搭棚治喪以二日為限,申請人應於核准使用時間截止前恢復原
狀。
|
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搭棚治喪者,應保持交通順暢、確保交通安全,並不
得影響居住安寧。
|
未依本辦法申請使用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