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加強列管計畫管制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及嚴密管制各項列管計畫之
    確實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以下稱各單位)列管計畫及重
    大交辦案件經列管有案者。
三、本要點規定事項,由本府計畫室負責策劃、協調及推動。
四、平時追蹤管制:
  (一)擬定作業計畫:
        1.各項計畫經核定列管後,由執行單位於一個月內,研擬作業計
          畫及分月工作摘要、進度等,逕行登錄於本府公務網站∣建設
          計畫處理網頁(網址:www1.hchg.gov.tw/intra)。
        2.預算五百萬元以上工程,在訂定招標須知時,應確實要求廠商
          提供施工計畫書、監造計畫書、品管計畫書等資料,責成承包
          商及監造單位對公共建設負起之責任,以提升工程品質。
  (二)資料填報:
        各項列管執行情形報表之管制,除依管考作業有關規定辦理外,
        應由各單位於當月結束後次月五日前上網填報執行情形及檢討等
        相關資料。
  (三)平時督導:
        1.各單位對列管工程,應自行填寫工程督導日誌,並確實要求承
          包商、監造單位填報施工日誌表、監工日誌表。
        2.各計畫實際執行情形,應詳實查核,並提出優、缺點及檢討改
          進意見,對於實施績效及工程品質,尤應特別注意。
        3.各計畫在執行中,應定期召開工程協調會報,如遇重大困難,
          各單位應即迅速設法協調解決。
  (四)進度查証:
        1.各項列管計畫執行情形,由本府計畫室運用建設計畫管理資訊
          系統,每月彙整資料提報陳核。
        2.執行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以上,各單位應自行實施專案檢討。
        3.各項計畫連續二個月落後百分之十以上者,由考核小組實地查
          証,如有人為疏失責任時,專案簽報議處。
        4.各單位執行之重大列管計畫,必要時應安排於本府召開工程督
          導會報上輪流作專案報告。
  (五)計畫調整:
        1.為有效管制計畫之執行,各項計畫於執行過程中,如需調整(
          修正)計畫內容、預算或進度時,應依照行政院頒「行政院列
          管計畫調整撤銷作業規定」辦理。
        2.各項列管計畫如其進度落後情形嚴重,且經檢討確實無法趕上
          進度者,應予核實作階段性之調整,至遲應於每年九月二十日
          前提出。
五、年終考核:
    每年十至十一月間訂頒本府年度施政計畫自行列管項目年終考核實施
    計畫,組成考核小組進行督導。
  (一)每一年度終了三個月內辦理年終考核。
  (二)各單位應於次年元月底前提出年終考核簡報(包括作業計畫及分
        月工作摘要)十五份,由本府計畫室分送考核小組各委員進行書
        面審查。
  (三)依據各單位所提之考評報告,組成考核小組辦理考評:
        1.考核小組由縣長指定副縣長或主任秘書一人擔任召集人、計畫
          主任為執行秘書、另民政局、建設局、工務局、教育局、農業
          局、主計室、政風室、計畫室派員參與,並得依業務性質遴聘
          府外學者、專家擔任考核委員。
        2.視實際需要採書面或實地考核方式辦理。
六、考核項目與評分標準:
    依一般作業、平時督導、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果三項予以評分(內容如
    附表)。
七、列管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如係協辦單位延誤,有關項目之評分,得視
    主管單位協調、督導情形,酌情減免其扣分。
八、列管計畫項目成績等第依左列規定:
  (一)八十分以上者為甲等。
  (二)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四)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九、獎懲:
    獎懲對像限各單位業務主管,主辦人員:
  (一)成績列為甲等,分數九十五分以上者,各記一大功。
  (二)成績列為甲等,分數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各記功二次。
  (三)成績列為甲等,分數八十七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各記功一次;
        分數八十三分以上未滿八十七分者,各記嘉獎二次;分數八十分
        以上未滿八十三分者,各記嘉獎一次。
  (四)成績列為乙、丙等,不予獎勵。
  (五)成績列為丁等,分數五十五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各申誡一次;
        分數五十分以上未滿五十五分者,各申誡二次。
  (六)成績列為丁等,分數四十分以上未滿五十分者,各記過一次;分
        數三十分以上未滿四十分者,各記過二次;分數未滿三十分者,
        各記一大過。
    列管計畫項目各單位在同一年度內實施專案考核並予獎懲,不再辦理
    獎懲。
十、執行列管計畫有關人員,如其執行列管計畫時間未滿三個月者免予獎
    懲,三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減半辦理,七個月以上者悉依本要點規
    定辦理。
十一、年終考核小組於工作結束後,召集人對考核人員於辦理考評時,能
      針對列管計畫項目發掘實際問題,提出具體改進意見者,得簽請獎
      勵。
十二、各項工程建議事項,請各業務單位確實辦理改進,並將改進意見辦
      理情形之佐證資料及改善前、後照片,送本府計畫室彙整並列入下
      年度考核獎懲之依據。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計畫室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四、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