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行政院訂定之各級行政機關、公
立學校超額工友處理原則及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
動方案規定,轉化移撥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現
有超額工友(含技工、駕駛),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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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工友(含技工、駕駛)員額若超過新竹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
校員額設置基準時,本府應將各機關超額數分別造冊列管,以作為辦
理移撥作業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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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額工友處理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各機關於工友(含技工、駕駛)出缺或預估即將出缺時,應函知
本府,依下列方式辦理,但有特殊情況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
(二)本府接獲各機關之工友出缺通知函後,應函知有超額工友之各機
關(以下簡稱超額工友機關,由超額工友機關徵詢全部工友意願
,將自願請調人員函知本府,以憑辦理異動登記。徵詢期限為自
各機關開缺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又服務於超額工友機關,並有意
願至工友出缺各機關之工友,雖非名單上之超額工友,仍得列為
請調對象,且超額工友機關不得拒絕。
(三)前款徵詢期間截止後仍未補足時,本府得徵詢各機關及其非超額
工友同意後,辦理異動事宜。請調期間為自徵詢期間截止之次日
起六十日內。但受請調機關非超額工友所留遺缺,應優先由超額
工友名單中挑選遞補。
(四)如前款請調期間截止後仍未補足,由本府將所遺工友職缺及超額
工友移撥積分表函知有超額工友機關;超額工友機關應以書面通
知超額工友,由其填具超額工友移撥積分表,並檢具學歷、證照
、年資、考績及獎懲等證明文件影本,於空白位置處加註核與正
本相符並簽章後,送交該機關查驗無誤,於文到三十日內函報本
府彙辦。如前述超額工友不同意指派時,已符合退休條件者得鼓
勵申請自願退休;未符合自願退休條件者,則得依行政院所屬機
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所定鼓勵資遣措施方式辦理。
(五)超額工友歸類之認定標準,其優先順序如下:
1.超額工友之住所。
2.超額工友原服務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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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指派之移撥作業,視缺額情況以每三個月辦理一次為原則;工友
出缺在本府未派員遞補前由各機關斟酌採行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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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合本要點辦理移撥之工友,得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
條規定,繼續適用原選擇之勞動基準法中退休金規定或勞工退休金條
例中退休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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