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行政大樓辦公區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府行政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
    )辦公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管理單位為本府行政室。

三、本大樓辦公區包括大樓中庭、各樓層之辦公室、通道、電梯梯廳、樓
    梯間及儲藏室等。

四、本大樓內部隔間、系統櫥櫃、OA辦公桌椅及事務機具使用狀態,非
    經管理單位核准,不得擅自變更。

五、本大樓之空調系統以舒適度(攝氏 26-28度)為原則,統一由管理單
    位設定與調整溫度、濕度及風量,若有不適或故障報修時,本府各局
    室應指派專人回報管理單位處理。

六、本大樓辦公區四周之牆壁不得張貼任何文章、海報或其他具公告文字
    紙張,若有張貼需求時,應經管理單位核准後,依規定張貼於公布欄
    。

七、閒置物品應存放於儲藏室內,不得任意堆置。通往各樓梯間之逃生動
    線及樓梯平台處,不得堆置任何阻礙物品。

八、本府各局室應指派專人負責下列事項:
  (一)下班時,將不需要使用之照明及電源設備關閉。
  (二)午休時間,應關閉不必要之照明設備。
  (三)本府各局室儲藏室內照明設備之關閉應指派專人負責。
  (四)加班時間限至晚上九點,超過時間應事先登記核准後始得延長,
        且應關閉不必要之照明設備。

九、本大樓辦公區禁止下列事項:
  (一)辦公室內禁止吸菸及咀嚼檳榔。
  (二)辦公室內禁止曝曬衣物。
  (三)辦公室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或寵物。
  (四)不得利用飲水機沖洗飯盒。
  (五)本大樓大門口正前方禁止停放各種車輛。
  (六)不得放置有礙觀瞻之物品。
  (七)不得擅自置放或使用家電用品(如電鍋、電磁爐或烤箱),以維
        用電安全。

十、每月第四週星期五下午三時為清潔日,若遇假日順延至下星期二下午
    三時。